福赛科技(30152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1529 证券简称:福赛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4 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6月25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6月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陆文波先生。 4、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灵鸢路2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股权登记日:2025年6月20日 7、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1人,代表股份42,360,8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884%(截至股份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3,406,435股,下同)。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2,23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31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6人,代表股份130,8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8%。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6人,代表股份130,8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6人,代表股份130,8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8%。 (三)其他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2,34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8%;反对10,6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1%;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047%;反对10,6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131%;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22%。 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2,34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8%;反对10,6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1%;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047%;反对10,6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131%;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22%。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42,34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8%;反对10,6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1%;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047%;反对10,6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131%;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2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秦永强、王烨楠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 1、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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