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亦科技(301208):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6月)

时间:2025年06月25日 20:41:22 中财网
原标题:中亦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6月)






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零二五年六月修订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导致公司年报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差错。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
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年度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本制度的要求逐项如实更正、补充或者修正,并及时对有关责任人采取问责措施。

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和披露应严格遵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规定执行,并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执行部门,负责收集、汇总与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有关的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初步认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并上报公司董事会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督促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或者董事涉嫌存在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该工作人员或者董事应回避。

第十二条 责任的承担形式:
(一) 责令检讨并改正;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六) 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并用。相关责任人的行为同时触犯法律的,公司保留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可以根据公司相关处罚制度给予处分,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十四条 公司外部机构和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通过诉讼等方式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者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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