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歌股份(300729):股东会议事规则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本规则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日前(不含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不含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五条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是否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股东会通知发出后确需变更股东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改变股权登记日。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同时公司还应提供网络投票及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议事规则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出席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合伙企业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二)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的有效期限和签发日期; (五)委托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权对书面委托书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书面委托书有权不予认可和接受。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或股东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股东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股东单位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主席主持。审计委员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共同推举 1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五章 股东会的审议及表决程序 第三十一条 会议在董事长或其他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逐项顺序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逐项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提案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逐项表决的方式。股东会应给予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十二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应保障股东行使发言权。 一般情况下,拟发言股东应于会议召开半小时前到会议秘书处登记,由秘书处视股东拟发言情况,安排发言的时间及顺序;如会前未登记的临时发言,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发言股东较多或不能确定先后顺序时,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拟发言的股东到大会秘书处补充办理发言登记手续,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发言。股东应针对议案讨论的内容发言,发言要求言简意赅。 股东违反以上规定,扰乱大会秩序时,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其发言。 第三十四条 对股东提出的问题,由会议主持人或主持人指定的人员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但应向提问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明显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四)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五)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表决权过半数均认定不予答复的其他事项。(属于需特别决议通过事项,需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表决权 2/3以上均认定不予答复)。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2/3以上通过。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其表决事项按扣除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后的过半数通过有效。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董事会先行审议,再提交股东会审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召集人应及时事先通知该关联股东,关联股东亦应及时事先通知召集人。 (二)在股东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集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于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三)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反映,但在证券监管部门作出最终的裁决前,该股东不应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四)应当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讨论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的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五)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致使股东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并因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且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在进行表决时,会议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对列入议程的提案采取记名式投票表决。每个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三条 公司负责制作股东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股东会届次; (二)股东姓名; (三)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四)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五)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指示; (六)股东/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亲笔签名,代理人签名应注明“某某代某某股东表决”; (七)其他需注明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表决票应在股东签到时由股东会秘书处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股东,并在表决完后由股东会秘书处指定人员负责收回。 第四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与律师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两名股东代表与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自作出相关决议的股东会结束时即行就任。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章 股东会会议记录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股东、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现场会议的表决票、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年。 第五十六条 对股东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根据情况进行公证或聘请律师进行见证。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6月 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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