煜邦电力(68859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邦电力”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科创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煜邦电力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83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410.806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期限6年,合计募集资金为人民币41,080.6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716.07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0,364.5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3年7月26日出具了报告号为“XYZH/2023BJAA8B0219”的《验资报告》。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与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了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具体调整分配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单位:人民币万元
规定做好募集资金管理。未来公司将尽快寻找有发展前景的新项目,合理使用节余的募集资金,并严格按照募集资 金使用的监管要求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 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三、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全部支出原则上均应从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划转。但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存在人员薪酬发放时,先通过募集资金账户将对等金额转入到自有资金账户再进行发放的情况,主要原因如下: 1、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项目人员的工资、奖金等薪酬费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员工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若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不符合银行相关规定的要求。 2、公司每月缴纳的税金、社会保险、公积金等按照征收机关的要求均需通过指定银行托收方式支付,无法通过多个银行账户支付。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募投项目实施效率,未来实施主体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拟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相关募集资金的项目费用,并定期在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相应款项等额置换公司以自有资金已支付的款项。 四、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根据募投项目实际需求,达到付款条件时,由经办部门发起付款申请流程,按公司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财务部根据审批通过后的付款申请流程,先行以自有资金进行款项支付。 2、财务部发起募集资金调拨申请流程,审批通过后,将以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至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逐笔登记相应付款信息,按月形成募集资金台账,并于一个月内完成置换的操作流程。 3、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 五、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募投项目实施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债券持有人利益的情况。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6月 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本议案相关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上述事项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管理运营效率和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债券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因此,监事会同意审议通过上述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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