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603888):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新华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投资新华网智芯(南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证券代码:603888 证券简称:新华网 公告编号:2025-022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 新华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投资新华网智芯 (南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新华网智芯(南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 ? 投资金额:人民币600万元 ? 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 ? 风险提示:本次投资过程中可能受到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法规、宏观经济、行业周期、市场变化、投资标的运营管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存在投资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1、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新华网”)全资子公司新华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投资”)与国泰君安金控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君金控”)、扬州铭烁芯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铭烁芯科”)共同投资新华网智芯(南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于近日签署了《新华网智芯(南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6,310万元,创业投资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人民币600万元。 2、根据《公司章程》《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本次参与投资合伙企业事项已经公司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公司参与投资合伙企业的行为不属于关联交易,亦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二、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 企业名称:国泰君安金控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837672X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真 注册资本:23,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5年01月16日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愚园路172号主楼2105室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股98.91304%;国泰君安财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08696%。 关联关系:国君金控与本公司及创业投资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与本公司及创业投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其他利益关系。 财务数据:截至2024年12月31日,国君金控总资产23,500.63万元,净资产22,978.44万元,2024年度营业收入8.26万元,净利润1,285.38万元。 截至2025年3月31日,国君金控总资产23,653.58万元,净资产23,130.53万元,2025年1-3月营业收入4.59万元,净利润152.09万元。 经查询,国君金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有限合伙人 1、新华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新华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GW2M4X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张芮宁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7年08月07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16号47幢三层306室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帐、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经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帐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财务数据:截至2024年12月31日,创业投资总资产12,763.20万元,净资产12,175.76万元,2024年度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88.80万元。截至2025年3月31日,创业投资总资产12,600.82万元,净资产12,075.75万元,2025年1-3月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100.01万元。 经查询,创业投资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扬州铭烁芯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扬州铭烁芯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1MAEDXUFCXL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扬州曜启芯能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72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5年03月10日 主要经营场所: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城北街道瘦西湖路195号花都汇商务中心6号楼262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盛瑾薇持股42.3729%,陆雨春持股29.6610%,扬州曜启芯能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5.2542%,韩炯持股12.7119%。 关联关系:铭烁芯科与本公司及创业投资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与本公司及创业投资不构成关联关系,不存在其他利益关系。 财务数据:铭烁芯科成立于2025年3月10日,成立时间较短,尚无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 经查询,铭烁芯科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名称:新华网智芯(南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MAEDUP2K2G 3、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4、执行事务合伙人:国泰君安金控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5、主要经营场所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新开街道宏兴路9号能达大厦617室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期限: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合伙期限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7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延长期限。 8、规模及出资情况: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6,31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合伙企业已实缴人民币5,310万元,具体出资情况如下:
(一)合伙企业的投资 合伙企业以股权投资为主要投资方式,合伙企业的投资随投资项目结束而收回,并完成分配及资金清算,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不得将已收回的投资进行再投资。 (二)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1、合伙企业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收益及退出所得(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股息、红利、预分配现金、转让所得、退出所得、清算所得等)在扣除合伙企业就投资项目发生的费用后,按如下方式向合伙人进行分配: (1)由各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直至全体合伙人收回其对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 (2)如有剩余,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基础收益分配,基础收益按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金额的年化8%计算。 (3)基础收益分配后如有剩余,本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该剩余部分提取2.5%的业绩报酬,2.5%作为超额服务费支付给合伙企业委托的服务机构,95%按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亏损由各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予以承担。 (三)合伙事务的执行 1、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国泰君安金控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获得业绩报酬。 2、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 “国泰君安金控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作为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的代表行使下列职权: (1)对合伙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①对投资项目进行投后管理,监督投资项目的运营情况; ②完成投资项目的退出; ③决定其他与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相关的事项。 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管理团队应本着追求合伙企业及其有限合伙人良好投资管理回报的原则,组织投资管理条款的谈判,取得投资回报等; (2)代表本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履行协议、合同及其他文件;(3)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维持本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 (4)为本合伙企业的利益提起诉讼、仲裁或应诉,与争议对方进行协商或和解等,以解决本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本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本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本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5)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在法律要求的期间维持符合法律规定的并反映合伙企业所进行交易的会计账簿,作为向全体合伙人提交财务报表的基础依据;并聘任专业审计机构出具定期或者相关专业报告向全体合伙人报告。 (6)法律或本协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入伙与退伙 1、本合伙企业设立后,不再接受新有限合伙人入伙;普通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由原合伙人与新入伙合伙人共同签署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退伙。 3、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6、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普通合伙人丧失执行事务能力但符合有限合伙人条件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但合伙企业必须同时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入伙,否则合伙企业应进入解散程序。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合伙人的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 7、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8、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争议解决办法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上海分会/仲裁中心,按照申请仲裁时贸仲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若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违约责任 1、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行事务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致使合伙企业经济利益受到损害,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管理人员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所造成合伙企业或任何有限合伙人损失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对外投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是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可以利用专业机构在投资领域的资源和优势,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开展股权投资业务,以获取中长期投资回报。本次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不存在冲突,此项合作投资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本次投资是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利用自有资金开展投资业务,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本次投资过程中可能受到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法规、宏观经济、行业周期、市场变化、投资标的运营管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存在投资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为有效控制上述风险,公司将及时了解合伙企业的设立及管理运作情况,密切关注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加强投后管理和风险控制,降低投资风险。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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