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通速递(600233):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2025-046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2025年6月25日 ?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数量:927.30万份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圆通速递”)于2025年6月25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局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局确定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6月25日,向13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927.30万份股票期权。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局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董事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5年4月30日至2025年5月10日,公司通过内部网站公示了本次 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期间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正式提出的异议。 3、2025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4、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5、2025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局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和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该等议案已经董事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董事局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条件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局确定以2025年6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39名激励对象授予927.30万份股票期权。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5年6月25日 2、首次授予数量:927.30万份 3、首次授予人数:139人 4、行权价格:10.16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情况 (1)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年。 (2)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的等待期指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若于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则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于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出,则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在本次激励计划通过后,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程序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发生了变化,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3)公司及个人考核指标 1)公司层面考核内容 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或业务完成量增长率 上述净利润指标是指经审计的归母净利润(合并报表口径)。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根据当前公司的考核管理办法,目前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A+、A、B+、B、C、D六档等级评定(由高到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安排具体如下: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2、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8、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鉴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于2025年6月17日实施完毕,根据《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局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为10.16元/股。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行权价格一致;同时,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有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局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人数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40人调整为139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930.30万份调整为927.30万份。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首次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监事会认为:获授股票期权的139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139名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因此,监事会同意以2025年6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139名激励对象927.30万份股票期权。 三、股票期权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应科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局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6月25日,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预计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指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有限。若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及授权,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圆通速递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圆通速递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后续程序。 五、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股票期权授予日、行权价格、激励对象、激励份额的确定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25年6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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