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广泰(002111):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广泰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Beijing Huatang Law Fir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11号国宾酒店写字楼308-310室 邮政编码:100037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孙广亮律师、刘君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2025年6月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5年6月25日下午14:30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该决议已于2025年6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的时间为2025年6月25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25日下午14:30在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黄河街16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截至2025年6月20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为532,005,861股,其中公司已回购股份为16,355,393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部分股票不享有投票权。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为515,650,468股。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72人,代表股份222,116,6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750%;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以级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270人,代表股份29,713,5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24%。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股份192,440,3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199%; 3、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 经本所律师审查,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68人,代表股份29,676,3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55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主持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的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文轩先生主持。 5、现场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为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股东代表及监事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现场会议投票结束后,公司向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了现场投票统计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临时议案。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9,685,4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54%;反对2,362,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37%;弃权68,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8%。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了《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219,684,7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51%;反对2,367,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58%;弃权64,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1%。 2.02审议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219,687,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62%;反对2,364,8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47%;弃权64,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1%。 2.03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19,672,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8995%;反对2,423,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10%;弃权21,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 2.04审议通过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19,663,7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56%;反对2,389,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56%;弃权63,8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7%。 2.05审议通过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19,638,4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43%;反对2,457,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62%;弃权21,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2.06审议通过了《重大投资决策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19,710,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68%;反对2,389,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56%;弃权17,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2.07审议通过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219,677,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19%;反对2,410,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51%;弃权29,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 2.08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19,636,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8832%;反对2,447,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18%;弃权33,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 上述议案1、议案2中的2.01、2.02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必备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孙广亮 律 师: 孙广亮 刘 君 2025年6月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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