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诺和(688621):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途、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688621 证券简称:阳光诺和 公告编号:2025-057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途、新增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629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阳光诺和”)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0,000股。每股面值为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26.89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53,780.00万元,减除发行费用7,061.85万元(相关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46,718.15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6月17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430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1年6月1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途和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情况 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召开第二届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该议案已经2025年5月28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表决通过。鉴于公司募投项目“临床试验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创新药物PK/PD研究平台项目”、“药物创新研发平台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最大程度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公司计划将节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多肽分子大模型平台项目”、“创新药研发项目”,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5月1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www.sse.com.cn)的《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 公司于2025年6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途、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将公司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途由“特殊制剂研发平台项目”、“临床试验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创新药物PK/PD研究平台项目”、“药物创新研发平台项目”变更为“多肽分子大模型平台项目”、“创新药研发项目”;同意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途由“特殊制剂研发平台项目”、“临床试验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创新药物PK/PD研究平台项目”、“药物创新研发平台项目”,变更为“多肽分子大模型平台项目”、“创新药研发项目”;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诺和晟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和晟泰”)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项账户仅用于“创新药研发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诺和智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和智肽”)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项账户仅用于“多肽分子大模型平台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诺和德美医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和德美”)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项账户仅用于“创新药研发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途、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存储、管理本次募集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办理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 2025年6月17日,公司与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公司与民生证券、诺和智肽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6月1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www.sse.com.cn)的《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途、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4)。 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如下:
公司与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诺和晟泰、诺和德美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公司与诺和晟泰、民生证券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公司与民生证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分别于2025年6月25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该协议在内容上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一)《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一)、成都诺和晟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二)、北京诺和德美医药技术有限公司(甲方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方二、甲方三统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鉴于丙方投行业务和人员将整合进入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各方同意在未来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业务迁移公告后,本协议由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承继并按照协议约定继续提供服务。)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三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51906472,截至2025年5月29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甲方三创新药研发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年 /月 /日,期限 /个月。甲方三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三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于洋、于春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三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三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三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三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三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三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增强各方内部工作人员的合规和廉洁从业意识,自觉抵制不廉洁行为,各方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商业机会进行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或利益输送。 12、本协议一式拾份,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备用。 (二)《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一)、成都诺和晟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一: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甲方二:成都诺和晟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甲方二统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鉴于丙方投行业务和人员将整合进入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各方同意在未来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业务迁移公告后,本协议由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承继并按照协议约定继续提供服务。)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51904471,截至2025年5月29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创新药研发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年 /月/日,期限 /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于洋、于春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一、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增强各方内部工作人员的合规和廉洁从业意识,自觉抵制不廉洁行为。各方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商业机会进行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或利益输送。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三)《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分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甲方: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鉴于丙方投行业务和人员将整合进入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各方同意在未来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业务迁移公告后,本协议由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承继并按照协议约定继续提供服务。)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1360100100340407,截至2025年5月9日,专户余额为69,920,764.03元。甲方“特殊制剂研发平台项目”“临床试验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创新药物PK/PD研究平台项目”、“药物创新研发平台项目”已结项,经甲方股东会审议通过结项后节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变更后的“多肽分子大模型平台项目”、“创新药研发项目”的新募投项目。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于洋、于春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增强各方内部工作人员的合规和廉洁从业意识,自觉抵制不廉洁行为。各方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商业机会进行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或利益输送。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两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特此公告。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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