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天海防务(300008):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时间:2025年06月25日 17:04:23 中财网
原标题:天海防务: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一)基本情况
因经营需要,近日,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防务”或“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1、鉴于全资子公司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津重工”)向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即将届满,本次拟重新向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申请额度不超过(含)40,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期限不超过(含)1年,主要用于补充经营周转需要,开具保函、银票、信用证、发放流贷等授信业务。公司将为上述综合授信提供最高债权额不超过(含)44,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并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本次申请综合授信及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对原综合授信及保证合同的更新及扩额,另新增担保额度为 22,000万元人民币。

2、大津重工拟向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申请额度不超过(含)2,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期限不超过(含)1年,主要用于补充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需要。公司将为上述综合授信提供最高债权额不超过(含)2,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并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3、全资子公司上海沃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金天然气”)拟向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申请额度不超过(含)5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期限不超过(含)1年,主要用于补充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需要。公司将为上述综合授信提供最高本金金额不超过(含)5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并签署《保证合同》。

(二)审批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4月 2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并已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会议同意公司及下属各子(孙)
主要财务指标2025年3月31日(未经审计)2024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371,789.19346,609.24

负债总额261,429.46242,958.22
其中:银行贷款32,325.6024,640.37
流动负债258,765.87240,422.82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净资产110,359.73103,651.01
主要财务指标2025年1-3月(未经审计)2024年1-12月
营业收入67,310.47337,245.87
净利润6,606.0221,834.04

2、上海沃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3年 10月 15日
注册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民雷路 319号 1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纲
注册资本:人民币 2,844.5566万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燃气汽车加气经营;燃气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进出口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矿石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批发;轨道交通绿色复合材料销售;节能管理服务;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海洋工程装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天然气销售
股权结构:天海防务持有其 100%股份
与公司关系:公司的全资子(孙)公司
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上海沃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主要财务指标2025年3月31日(未经审计)2024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17,410.5015,407.37
负债总额11,854.289,893.03

其中:银行贷款1,800.002,001.89
流动负债11,854.289,893.03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净资产5,556.225,514.34
主要财务指标2025年1-3月(未经审计)2024年1-12月
营业收入1,480.196,803.79
净利润54.89-428.88

三、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一)序号 1《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债权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保证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
2.1 任何一笔具体业务而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2.1.1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该笔债务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1.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该笔债务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履行期限届满日。

2.1.3“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2.2 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为分期清偿的,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保证金额:44,000万元人民币。

4、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及实现债权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律师费、翻译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鉴定费、外国法查明费、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以及债务人应负担的其他各项成本及费用等)。

5、生效方式:本合同自债权人加盖公章及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如保证人为自然人的,自本人签名并按指印之日起生效。

6、本次对外担保不涉及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二)序号 2《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债权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保证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
2.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债务人在各单笔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3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解除的,则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之日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

2.4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的,每期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保证金额:2,000万元人民币。

4、保证范围:
4.1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费用、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过户费等)。

4.2 利息、罚息、复利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在本金余额不超过最高限额的前提下,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财产处置费、过户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最高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生效方式:本合同自双方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后生效。

6、本次对外担保不涉及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序号 3《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
保证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上海沃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
2.1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其中:
2.1.1 借款、打包贷款、出口押汇、进口押汇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融资到期之日起三年; 2.1.2 汇票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立即缴足保证金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缴足保证金之日起三年;
2.1.3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2.2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同意,无需再另行通知其或征求其同意,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3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2.4 本合同所述的“届满”或“到期”,包括被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或提前收回的情况。

3、保证金额:500万元人民币。

4、保证范围:
4.1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

4.2 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4.3 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5、生效方式:本合同自各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6、本次对外担保不涉及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下属各子(孙)公司提供已生效的美元担保金额为 13,421.68万美元,已生效的欧元担保金额为 10,231.80万欧元,已生效的人民币担保金额为 121,862.75万元,总计已生效对外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约为 303,206.38万元(以 2025年 6月 25日汇率折算,不包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 12月 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44.84%。

本次担保合同生效后,总计对子公司已生效对外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约为 327,706.3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 12月 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156.54%。后续担保生效情况将根据实际开具保函情况及保函释放情况进行更新。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不含子公司、孙公司)金额为 0。无逾期担保金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


五、备查文件
1、天海防务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天海防务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天海防务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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