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远电子(603267):鸿远电子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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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6月25日 16:35:5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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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鸿远电子:
鸿远电子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北京元六
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北京元六
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资料
2025年7月4日
北京元六
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北京元六
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文件目录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3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须知.......................................................................................................5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6
议案二:《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54议案三:《关于第四届董事会职工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55议案四:《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56
议案五:《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57
议案六:《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58
议案七:《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59
议案八:《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60
议案九:《关于修订<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办法>的议案》......................................61议案十:《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62议案十一:《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63
议案十二:《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64议案十三:《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67附件1:《北京元六
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70附件2:《北京元六
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83附件3:《北京元六
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90附件4:《北京元六
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103附件5:《北京元六
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111附件6:《北京元六
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办法》......120附件7:《北京元六
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125附件8:《北京元六
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128北京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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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2025年7月4日(星期五)14:00
二、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大兴区
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
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贵街1号,北京元六
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会议召集人:北京元六
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五、参会人员:
(一)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六、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
七、会议登记方式及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请详见公司2025年6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北京元六
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八、现场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开始。
(二)宣布现场股东(股东代理人)到会情况。
(三)介绍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见证律师的出席情况。
(四)宣读会议审议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北京元六
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2、《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3、《关于第四届董事会职工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4、《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7、《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8、《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9、《关于修订<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办法>的议案》;
10、《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11、《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12、《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3、《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五)推选监票人和计票人。
(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上述议案进行书面投票表决。
(七)宣布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八)律师发表见证意见。
(九)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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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须知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股东在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元六
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元六
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订如下参会须知:
一、为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请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相关人员按时进行现场登记、到会场签到并参加会议,参会资格未得到确认的人员,谢绝参会。
二、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自觉遵守会场秩序,尊重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进入会场后,请关闭手机或调至静音状态。
三、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现场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和律师共同进行计票和监票。
四、股东填写表决票时,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填写完毕,务必签署姓名,并将表决票交与计票人员。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利,其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该项表决有效投票总数之内。
五、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摄像、录音、拍照。
如有违反,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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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前 | 《公司章程》修订后 |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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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
生及变更按照《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
定。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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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追偿。 |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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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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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
程师等。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总工程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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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发展企业,有益
员工,服务社会,报效祖国”为宗旨,坚持科技创
新,振兴实业,以人为本,科学管理,诚实守信,
用户至上,质量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
质服务,为公司员工赢得发展机会,为股东获取
回报,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为社
会创造价值,为国家贡献力量,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 | 第十四条公司以“发展企业,有益员工,服务社
会,报效祖国”为经营宗旨,坚持科技创新,振兴
实业,以人为本,科学管理,诚实守信,用户至
上,质量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为公司员工赢得发展机会,为股东获取回报,实
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为社会创造价
值,为国家贡献力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
开展各项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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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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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3,108.0892万股,公
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3,108.0892万股,无其
他种类股票。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23,108.0892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3,108.0892万
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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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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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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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证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程序办理。 |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
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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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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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2/3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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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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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
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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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
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 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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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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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股东 |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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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
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
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
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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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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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查阅、复制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章
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
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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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
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
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
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
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
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
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
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
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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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
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
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
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
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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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前述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
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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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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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
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
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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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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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
众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
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解除、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
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
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
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
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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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确承诺,如存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
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
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
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
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
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
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
质押,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
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或授权董事会对
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
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
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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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
一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失效;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
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失效;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
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
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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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
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股东会审议上述第(三)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
的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公
司依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相应处分,给公司及股
东利益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
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
保。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
权限及审议程序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依据
内部管理制度给予相应处分,给公司及股东利益
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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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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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 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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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北京市
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
贵街1号或股东会通知中另行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
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
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
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的办
公场所或者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地点。股东会将
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会除设置
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
信方式召开。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
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
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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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
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
意见。 |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
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
意见。 |
| |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会。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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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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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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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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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
时披露公告,并承诺在提议召开股东会之日至股
东会召开日期间,其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
的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
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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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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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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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披露提出临
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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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
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六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 |
| |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
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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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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