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华业香料(300886):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5〕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5〕481号)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规划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征求和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充分考虑公司当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在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中,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2025-2027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分配形式 公司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公司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该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0.1元;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符合现金分配的条件下,每个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或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便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面临的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要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五、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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