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林证券(002945):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规定(2025年6月)

时间:2025年06月24日 23:06:03 中财网
原标题:华林证券: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规定(2025年6月)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2025年 6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签发,公司所有内部审计相关工作在本规定范围内开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公司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促进公司完善治理、稳健运行和价值提升,实现公司目标。

第四条 坚持公司党委对公司审计工作的领导,强化公司党委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战略谋划、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第五条 公司推行独立、客观、公正、廉洁的内部审计文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内部审计队伍,践行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证券行业文化。


第二章 审计工作组织架构及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负责决定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批准内部审计基本制度、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审议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报告并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有效性和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价,督促管理层为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第七条 公司审计与关联交易委员会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负责审核内部审计重要制度; (二)审议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年度审计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督促内部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考核评价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
(八)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保障稽核监察部和内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根据内部稽核审计发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第九条 公司设立稽核监察部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向公司董事会及审计与关联交易委员会负责。稽核监察部具体实施全公司范围的审计工作,稽核监察部独立于公司其他业务和管理部门。

第十条 公司内部具备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的专业技能和从业经验的审计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公司员工人数的5‰,且一般不得少于5人。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或内部审计岗位的,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和占比与公司合并计算。

上述“公司员工人数”是指最近一个完整年度报告期末公司总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在职员工人数之和,不含离退休职工及与公司或子公司存在委托合同关系的证券经纪人等人员。

第十一条 稽核监察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廉洁从业,忠于职守,客观公正,严守审计工作独立性和保密性要求,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审计工作独立性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时,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或可能存在影响其独立、客观地进行审计评价和发表审计意见的因素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充分证据认为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或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影响审计人员独立性、客观性的因素时,可以向稽核监察部提出要求该审计人员回避。

本规定所称“被审计单位”是指属于公司内部审计监督范围的公司总部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其他下属单位;“被审计对象”是指属于公司内部审计监督范围的自然人。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的专业技能和从业经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定期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培训,根据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有关要求,提升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胜任能力。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秉持诚信合规、公正廉洁的道德操守,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依规获取和使用相关信息,对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歪曲事实、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得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不得做误导性的或含混的陈述。

第十四条 公司对稽核监察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定期对稽核监察部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并对考核机制的独立性作出安排。

稽核监察部负责人的工作考核评价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本公司其他同职级人员的中位数;稽核监察部的工作考核评价合格的,按照人均不低于本公司总部其他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的原则确定稽核监察部的薪酬收入总额。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五条 稽核监察部依照本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审计工作职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计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战略、重大政策情况;
(二)审计被审计单位发展规划、决策部署、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审计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营活动;
(四)审计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审计被审计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如有); (六)审计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审计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及廉洁从业情况; (八)评价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反洗钱管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九)审计被审计单位的信息技术管理情况;
(十)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法律法规、公司要求的其他内部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稽核监察部每季度向公司党委、审计与关联交易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每年向审计与关联交易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稽核监察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接受审计与关联交易委员会的监督指导。稽核监察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与关联交易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八条 稽核监察部拥有履行职责所必要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主要包括: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 参加或列席本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经营管理活动、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反洗钱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有关的资料,经授权批准,予以暂时封存。包括但不限于可以对被审计单位的相关资料采取临时性的先封后查,对相关财产采取临时性的资产保全,对有关会计、出纳、电脑、交易人员等进行必要的岗位调整和布控等临时处置措施等;
(九)及时移送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和违规违纪问题。

(十)提出改进经营管理、处理相关违规行为及追究涉及人员责任、表彰或奖励相关单位与个人的建议;
(十一)提出对下级单位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建议;
(十二)经公司授权程序批准的其他权限。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及员工主要职责: (一)积极配合公司审计工作,向内部审计人员反映真实情况和提供证据线索; (二)涉及提供审计资料的,及时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 (三)涉及审计事项整改的,及时沟通整改措施、反馈整改进度,完成整改等相关事宜。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稽核监察部负责推进内部审计全覆盖,分类别、重实质地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 从检查范围广度、深度划分,公司审计检查类型主要划分为常规审计、专项审计。常规审计是指对公司业务事业部、分支机构、子公司等所有开展的业务及重要环节进行全范围的检查,对整体情况进行评价;专项审计是指针对某一项业务、某一类管理事项等全流程或涉及环节进行深度细化检查评价。

第二十二条 从审计工作驱动角度划分,公司审计检查类型主要划分为强制性审计、内部管理要求审计。

强制性审计是指根据外部监管制度、自律规范、公司内控制度等明确要求,按照固定检查频率或触发条件开展的常规或专项审计检查。

内部管理要求的审计是指基于公司业务管理需要、风险隐患排查、投诉举报调查等,根据年度审计计划或管理层依法交办的事项等,开展的常规或专项审计检查。

第二十三条 稽核监察部根据监管要求、发展规划、服务担当等情况,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内部稽核审计重点与审计频度,编制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对已列入审计计划的事项,由稽核监察部安排实施;
未列入审计计划的事项,经有关部门和下列领导之一批准立项:
(一)经公司董事长批准的;
(二)经公司稽核监察部分管领导批准的;
(三)在职权范围内经稽核监察部负责人批准的。

第二十四条 审计具体项目开展工作程序原则上分为四个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督促整改阶段。

(一)准备阶段。稽核监察部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结合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情况组建审计工作组。审计工作组实施内部审计前应收集研究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的基本情况、风险管理等,确定审计目标、形式、范围,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稽核监察部原则上应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下发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二)实施阶段。内部审计工作组应根据项目审计实施方案,运用核查、访谈、函证、复核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在审计工作底稿完整准确记录审计过程和审计结论,对于现场发现的审计事实,一般情况下在现场应当让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

(三)报告阶段。内部审计工作组应在完成审计实施程序后,征求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或相关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于接到征求意见稿后在规定时间内反馈,逾期视为同意,审计人员有权拒绝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与既定事实不符的或无法提供证据的反馈意见。内部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审计建议等内容,做到客观、完整、清晰、简洁,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正式审计报告经稽核监察部负责人审核后报稽核监察部分管领导,稽核监察部分管领导审批后送达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的主管部门,同时稽核监察部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领导的审批意见,向被审计单位移送审计整改建议书。

报告出具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对报告仍有异议的,可在报告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反馈至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收到意见后组织进行评估,出具评估结果并按报告原审批程序报批。

(四)督促整改阶段。稽核监察部负责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及时进行整改。

稽核监察部建立审计整改问题清单和对账销号机制,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必要时可开展后续审计,评价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进度及有效性,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稽核监察部根据不同的审计任务和内容,可采取不同的审计形式。

(一)现场审计。组织审计工作组到被审计单位,现场履行审计程序; (二)非现场审计。审计工作组利用计算机网络远程履行审计程序; (三)委托审计。在保证审计质量和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将被审计事项委托具有胜任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四)联合审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稽核监察部与证券公司内外有关单位组成联合审计工作组共同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除重大或涉密事项以外,个别审计事项需要外部支持的经批准后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外部专家或调配不存在职能冲突的非审计部门人员等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内部审计事项需要进行委托审计的,按照《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应加强对其受托开展的各项审计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公司不得将内部审计事项委托给正为公司提供外部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关联机构,不得将内部审计事项委托给近三年内为公司和该审计事项提供过相关咨询服务的第三方及其关联机构。

第二十七条 稽核监察部负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审计报告、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等审计档案的归档、保存、调阅借用等的程序、方式、要求。

第二十八条 稽核监察部负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可以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内部审计质量外部评估通过明确审计标准和业务规范、实施督导、分级复核等方式,确保审计质量。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价。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进行及时整改,将整改结果在要求时间内反馈至稽核监察部,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根据公司要求制定完善相关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一条 稽核监察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董事会或审计与关联交易委员会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三十二条 稽核监察部对于发现的违规事项,应根据《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问责处罚办法》视情况向公司问责处罚责任评定工作组提请对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对于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公司人员考核评价、职务任免、奖励惩罚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审计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以及其他资料提供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责令其改正,报请公司依照问责处罚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二)阻挠、干扰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
(三)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四)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伪证、提供虚假资料,转移、隐匿、篡改、损毁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五)拒不整改审计发现问题的;
(六)存在整改不力、屡查屡犯的;
(七)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对敢于坚持原则、维护公司利益、工作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公司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等行为的审计人员,依据公司问责处罚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稽核监察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其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重大违法的,依法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一)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未发现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存在以下情况可以免除审计检查工作责任:
(一)审计人员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和程序进行了必要、正常的检查,但因抽样规则限制、缺乏外部证据获取渠道、检查范围及工具手段限制等客观局限;
(二)审计人员已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跟踪审计问题整改情况,但因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拒绝整改、推诿责任、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全面,导致风险事项或违法违规事项发生的;
(三)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已充分揭示和汇报被审计对象的风险隐患,但因被审计对象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或措施不当,从而发生损失的;
(四)未在审计范围、期间内的对象或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管理规定》(华林制度审[2024]0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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