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和磁材(603072):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证券代码:603072 证券简称:天和磁材 公告编号:2025-067 包头天和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以等额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185,896,872.89元,以等额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10,195,905.66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相关规定。 包头天和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于2025年6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其中以等额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185,896,872.89元,以等额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10,195,905.66元。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人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事项出具了鉴证报告(XYZH/2025QDAA2B0191)。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包头天和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465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607万股,发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82,321,41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30,339,59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12月26日全部到位,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XYZH/2024BJAA8B0276)。 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与保荐人、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包头天和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款项合计人民币185,896,872.89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82,321,410.00元(不含税),其中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0,195,905.66元(不含税),其余发行费用人民币72,125,504.34元自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本次置换的发行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2025年6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 2025年6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 2025年6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事项。 (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天和磁材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天和磁材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三)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人对天和磁材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决议; 4、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鉴证报告; 5、保荐人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包头天和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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