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医药(600196):复星医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职权范围及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上海復星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職權範圍及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公司持續、規範、健康地發展,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加強董事會決策科學性、提高重大投資的效率和決策的水平,做到事前審計、專業審計,確保董事會對公司經營管理和財務狀況的深入了解和有效控制,實現對管理層的有效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公司章程》《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證所上市規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以下簡稱《港交所上市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公司設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並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是董事會按照股東會決議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對公司內、外部審計的溝通、監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員組成 第三條 審計委員會成員由三至五名董事組成,該等董事不得在公司擔任高級管理人員,且獨立非執行董事應當過半數。委員中至少有一名獨立非執行董事為會計專業人士。 現時負責審計公司賬目的外部審計機構的前任合夥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較後者為準)起計兩年內,不得擔任公司審計委員會的委員: (1) 該名人士終止成為該審計機構合夥人的日期;或 (2) 該名人士不再享有該審計機構財務利益的日期。 第四條 審計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二分之一以上獨立非執行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體董事提名,並由董事會過半數選舉產生和罷免。 第五條 審計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召集人)一名,由會計專業背景的獨立非執行董事委員擔任,負責主持委員會工作;主任委員由董事會過半數選舉產生和罷免。 第六條 審計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則自離任之日起自動失去委員資格。委員在任期屆滿前可向董事會提交書面的辭職申請。委員在失去資格或獲准辭職後,由董事會根據本細則相關規定補足委員人數。 第七條 審計委員會下設審計部作為日常執行機構,審計部根據經審計委員會批准的年度工作計劃,負責公司內部審計的實施。內部審計發現的重大事項,審計部應及時向審計委員會匯報。如有必要,可提請審計委員會主任委員提議召開審計委員會會議。審計委員會可設秘書一名,協助審計委員會主任委員開展日常工作,負責日常聯絡和會議組織等工作。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八條 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 (一)與公司外部審計機構的關係 1. 主要負責就外部審計機構之委任、重新委任及罷免向董事會提 出建議、並批准外部審計機構之薪酬及聘用條款,及處理任何 有關該審計機構辭任或辭退該審計機構之問題; 2. 按適用的標準檢討及監察外部審計機構是否獨立客觀及審計程 序是否有效;並於審計工作開始前先與外部審計機構討論審計 性質及範疇及有關申報責任; 3. 制定關於外部審計人員提供非審計服務的政策,並予以執行。 就此款而言,外聘審計人員包括與審計機構處於同一控制權、 所有權或管理權之下之任何機構,或一個合理知悉所有有關資 料之第三方在合理情況下會斷定該機構屬於該審計機構之本土 或國際業務之一部分之任何機構;及 4. 向董事會報告其認為必須採取之行動或改善之事項,並就可採 取之步驟提供建議。 (二)審閱公司財務資料 1. 監察公司財務報表及公司年度報告及賬目、半年度報告及季度 報告之完整性,並審閱其中所載有關財務申報之重大意見。就 此而言,審計委員會在向董事會提交有關公司年度報告及賬 目、半年度報告及季度報告前作出審閱時,須特別針對下列事 項: (1) 會計政策及會計實務之任何更改; (2) 涉及重要判斷之地方; (3) 因審計而出現之重大調整; (4) 企業持續經營之假設及任何保留意見; (5) 是否遵守會計準則;及 (6) 是否遵守有關財務申報之《上證所上市規則》《港交所上市 規則》及法律規定。 (三)就上款而言,審計委員會須履行如下程序: 1. 審計委員會成員應與公司之董事會及高級管理人員聯絡;審計 委員會須每年最少與外部審計機構舉行兩次會議;及 2. 審計委員會應考慮於該等報告及賬目中所反映或須反映之任何 重大或不尋常事項,並應適當考慮任何由公司內部會計及財務 匯報職員或外部審計機構提出之事項。 (四)監管公司之財務申報制度、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 1. 檢討公司之財務監控、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 2. 與管理層討論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確保管理層已履行職 責建立有效之系統;討論內容應包括公司在會計及財務匯報職 能方面的資源、員工資歷及經驗是否足夠,以及員工所接受的 培訓課程及有關預算是否充足; 3. 主動或應董事會之委派,就有關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事宜的重 要調查結果及管理層對調查結果的響應進行研究; 4. 確保內部和外部審計機構之工作得到協調;並確保內部審計部 門能在公司內有足夠資源運作,並且有適當之地位;以及檢討 及監察內部審計功能(包括制度、其實施及成效); 5. 檢討公司之財務及會計政策及實務; 6. 審閱外部審計人員給予管理層的《審核情況說明函件》、外部審 計人員就會計紀錄、財務賬目或監控系統向管理層提出之任何 重大疑問及管理層作出的響應; 7. 確保董事會及時響應於外部審計機構給予管理層的《審核情況 說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8. 檢討可讓雇員就財務匯報、內部監控或其他方面可能不正當行 為在保密情況下提出關注的安排,審計委員會應確保公司有合 適安排以公平獨立調查有關事宜及採取適當跟進行動; 9. 作為主要代表監察公司與外部審計機構的關係。 (五)企業管治: 1. 制定及檢討公司之企業管治政策及常規; 2. 檢討及監察公司遵守法律及監管規定之政策及常規; 3. 制定、檢討及監察僱員及董事之操守準則及合規手冊(如有); 及 4. 檢討公司遵守企業管治守則之情況及企業管治報告所作之披 露。 (六)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非職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解任的建議。 (七)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八)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九)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十)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十一)就上述所有事宜向董事會匯報;及考慮及處理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和任何其他由董事會提交審計委員會處理之事項。 審計委員會負責審核公司財務信息及其披露、監督及評估內外部審計工作和內部控制,下列事項應當經審計委員會過半數同意後,提交董事會審議: (一)披露財務會計報告及定期報告中的財務信息、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四)因會計準則變更以外的原因作出會計政策、會計評估變更或者重大會計差錯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規、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機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審計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委員會的提案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 第十條 審計部的主要工作範圍為公司內部審計及內部控制評價。 (一)內部審計的範圍包括: 1. 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審計; 2. 經濟責任審計(包括離任審計); 3. 投資業務審計(包括長期股權投資、工程項目及固定資產投 資、金融工具投資等); 4. 合規性審計; 5. 舞弊審計;及 6. 其他審計事項。 (二)內部控制評價的範圍包括: 牽頭和組織公司及下屬單位的內部控制評價工作。 第四章 決策程序 第十一條 審計委員會秘書負責做好審計委員會決策的前期準備工作,並提供公司有關方面的書面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一)公司相關財務報告; (二)內外部審計機構的工作報告; (三)外部審計合同及相關工作報告; (四)公司對外披露信息情況; (五)公司重大關聯╱連交易審核報告; (六)其他董事會要求的審計事項。 第十二條 審計委員會對審計委員會秘書提供的報告進行評議,並將相關書面決議材料呈報董事會討論,其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外部審計機構工作評價,外部審計機構的聘請及更換; (二)公司內部審計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實施,公司財務報告是否全面真實; (三)公司的對外披露的財務報告及定期報告中的財務信息是否客觀真實,公司重大的關聯╱連交易是否合乎相關法律、行政法規; (四)公司財務部門、審計部門包括其負責人的工作評價; (五)其他相關事宜。 第五章 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分為例會和臨時會議,例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兩名及以上委員提議,或者召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的三天前須通知全體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可委託另一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委員主持。 第十四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審計委員會決議的表決,應當一人一票;審計委員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包括未出席會議的委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五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在保障委員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會議可以採取通訊表決的方式召開。 第十六條 審計委員會秘書可列席審計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邀請公司非委員董事、財務負責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等列席會議,但非委員對會議議案沒有表決權。 第十七條 審計委員會履行職責時應獲提供足夠資源以履行其職能(包括獨立法律及專業顧問意見的資源),公司相關部門應給予配合,所需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八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的召開程序、表決方式和會議通過的提案必須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公司股票上市地監管要求、《公司章程》及本細則的規定。 第十九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應當按規定製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公司董事會秘書保存。 第二十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通過的提案及表決結果,應以書面形式報公司董事會。 第二十一條 出席會議的委員及列席人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有保密義務,未經公司董事會的授權,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或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機構以及《公司章程》等規定相抵觸的,遵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機構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修訂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上海復星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註:如本細則的英文及中文版本有任何差異,概以中文版本為準。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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