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电气(002364):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6月)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以及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能够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一)审计委员会; (二)1/2以上独立董事; (三)1/3以上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九条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最终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选聘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进行初 步审查、整理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及执业能力等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将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等情况报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六)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选聘过程中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三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八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 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 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四章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并形成评价意见。 审计委员会最终形成肯定性意见的,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董事会提交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以不再重复开展选聘工作。 第二十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 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二十一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六)公司认为有必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业务约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如造成公司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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