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锦富技术(300128):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时间:2025年06月24日 22:45:14 中财网
原标题:锦富技术: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28 证券简称:锦富技术 公告编号:2025-040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并于2025年6月24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公司2025年度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借款提供总计不超过人民币5.95亿元的担保额度,其中对控股子公司常熟明利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熟明利嘉”)提供不超过5,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对控股子公司苏州奥英创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英创智”)提供不超过4,000万元的担保额度;且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次预计提供的担保总额度可在各被担保方以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控股子公司(包括有效期内新增或新设子公司)之间进行调剂。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具体担保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二、上述担保进展情况
(一)担保额度调剂情况
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及实际经营需要,在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本次公司将子公司长沙市芯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部分未使用的担保额度调剂至子公司苏州英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英硕”),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担保方被担保方担保总额度未使用担保 额度本次调剂担保 额度调剂后剩余可 使用担保额度
苏州锦富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芯星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司1,0001,000200800
苏州锦富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苏州英硕新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00200200
(二)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概况
为满足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英硕拟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苏州分行”)申请200万元循环贷款额度,控股子公司常熟明利嘉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昆山分行”)申请人民币1,000万元的短期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授信额度,控股子公司奥英创智拟向中国银行昆山分行申请人民币 1,000万元的短期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授信额度、拟向平安银行苏州分行申请800万元贷款额度。公司拟为上述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并与对应的银行签订担保相关协议。

上述担保事项属于公司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预计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范围内,因此上述担保事项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三)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
为满足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奥英创智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园区支行”)申请人民币 1,000万元借款,公司全资子公司奥英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英光电”)拟为奥英创智上述借款业务提供担保,并与银行签订担保协议。

本次子公司奥英光电为子公司奥英创智提供担保属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提供担保,奥英光电已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苏州奥英创智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2年4月8日
注册地点:苏州工业园区金田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虎
注册资本:2,5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显示器件制造;电视机制造;智能车载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光学玻璃销售;显示器件销售;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合成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功能玻璃和新型光学材料销售;新型膜材料销售;石墨烯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奥英创智40.80%股权。持有奥英创智39.20%股权的苏州诺尔智显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签订了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公司实际控制奥英创智。

其他说明:经查询,奥英创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截至本公告日,奥英创智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最近一年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03月31日(未经审计)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19,455.7521,444.91
净资产2,162.501,972.66
项目2025年1-3月(未经审计)2024年1-12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7,571.7528,817.24
利润总额188.53-775.18
净利润189.83-468.63
(二)常熟明利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3年11月12日
注册地点:常熟市沙家浜镇白雪新路3号
法定代表人:殷俊
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金属电子零件、金属模具、金属治具、五金机械零件、自动化设备的生产、加工;模具钢材、塑胶制品、成型注塑件的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常熟明利嘉65%股权
其他说明:经查询,常熟明利嘉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截至本公告日,常熟明利嘉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最近一年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03月31日(未经审计)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18,536.8615,357.49
净资产6,026.496,050.53
项目2025年1-3月(未经审计)2024年1-12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3,076.208,756.31
利润总额-70.16-302.65
净利润-24.04129.11
(三)苏州英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0年11月25日
注册地点:常熟市沙家浜镇白雪新路5号
法定代表人:方欣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石墨烯材料销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产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间接持有英硕新材料65%股权
其他说明:经查询,英硕新材料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截至本公告日,英硕新材料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最近一年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03月31日(未经审计)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1,445.021,432.93
净资产809.32915.78
项目2025年1-3月(未经审计)2024年1-12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190.591,275.69
利润总额-135.1518.88
净利润-106.4661.45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拟与平安银行苏州分行就子公司奥英创智的贷款业务签订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乙方(保证人):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被担保主合同:甲方(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苏州奥英创智科技有限公司,下同)在债权确定期间内因业务办理而签署的一系列合同或债权债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授信额度合同及/或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及/或其他债权债务文件,下同);以及甲方与债务人签署的合同编号为平银 20250613授字000001203231第CONT20250613000001203231号的额度贷款合同及该合同项下每笔提款形成的出账凭证。

3、被担保主债权:①甲方(作为债权人)在前述主合同项下对债务人所享有的所有债权,即在债权确定期间内,甲方因与债务人办理各类业务而产生的债权,以及其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②为免疑义,即便主合同的签订日在上述债权确定期间内,但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不限于上述期间内;本合同各方在此确认,对于相关授信及/或业务合同在上述债权确定期间内签署的情形,即便该等业务合同项下任何授信额度项下债务的到期时间(包括但不限于表内业务中贷款债务履行期届满、表外业务中保函、备用信用证或信用证、票据承兑等项下索付债务到期日)超出前述约定期间,乙方在此确认该等债务仍然纳入本合同项下担保范围并由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4、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其中债务最高本金余额为800万元整;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5、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为免疑义,具体授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行授信品种,以下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免疑义,若主合同为贷款类合同的,其约定的贷款(或融资)期限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银行承兑类合同的,甲方实际对外付款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担保类协议的,甲方对外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信用证类协议的,则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保证期间,甲方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谨此同意在原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且前述转让无需通知保证人。

(二)公司拟与平安银行苏州分行就子公司英硕新材料的贷款业务签订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乙方(保证人):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被担保主合同:甲方(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苏州英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同)在债权确定期间内因业务办理而签署的一系列合同或债权债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授信额度合同及/或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及/或其他债权债务文件,下同);以及甲方与债务人签署的合同编号为平银 20250624授字000001206651第CONT20250624000001206651号的额度贷款合同及该合同项下每笔提款形成的出账凭证。

3、被担保主债权:①甲方(作为债权人)在前述主合同项下对债务人所享有的所有债权,即在债权确定期间内,甲方因与债务人办理各类业务而产生的债权,以及其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②为免疑义,即便主合同的签订日在上述债权确定期间内,但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不限于上述期间内;本合同各方在此确认,对于相关授信及/或业务合同在上述债权确定期间内签署的情形,即便该等业务合同项下任何授信额度项下债务的到期时间(包括但不限于表内业务中贷款债务履行期届满、表外业务中保函、备用信用证或信用证、票据承兑等项下索付债务到期日)超出前述约定期间,乙方在此确认该等债务仍然纳入本合同项下担保范围并由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4、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其中债务最高本金余额为200万元整;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5、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为免疑义,具体授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行授信品种,以下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免疑义,若主合同为贷款类合同的,其约定的贷款(或融资)期限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银行承兑类合同的,甲方实际对外付款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担保类协议的,甲方对外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信用证类协议的,则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保证期间,甲方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谨此同意在原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且前述转让无需通知保证人。

(三)公司拟与中国银行昆山分行就子公司奥英创智的授信业务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1、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苏州奥英创智科技有限公司,下同)之间拟签署的编号为中银(昆山中小)授字(2025)年第356号的《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

2、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在《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的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

3、被担保最高债权额:①最高本金余额1,000万元;②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公司拟与中国银行昆山分行就子公司常熟明利嘉的授信业务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1、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常熟明利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下同)之间拟签署的编号为中银(昆山中小)授字(2025)年第355号的《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

2、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在《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的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

3、被担保最高债权额:①最高本金余额1,000万元;②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公司子公司奥英光电与建设银行园区支行拟签订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甲方):奥英光电(苏州)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1、主合同:鉴于乙方为债务人(苏州奥英创智科技有限公司,下同)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承兑商业汇票、开立信用证、出具保函、贸易融资类业务等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主合同签订期间(2025年6月18日至2030年6月17日)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

2、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生效后,公司(含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总余额不超过39,291.8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50.00%;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2,500万元(均为以子公司自身债务为基础提供的反担保),占公司202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3.18%。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平安银行苏州分行就子公司奥英创智、英硕新材料的贷款业务拟分别签订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2、公司与中国银行昆山分行就子公司奥英创智、常熟明利嘉的贷款业务拟分别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公司子公司奥英光电与建设银行园区支行拟签订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4、子公司奥英光电股东会决议。



特此公告。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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