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门科技(688389):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6月24日 22:16:43 中财网
原标题:普门科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门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普门科技实施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激励计划(草案)》”)、《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2激励计划(草案)》”)、《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3激励计划(草案)》”)、《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4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就公司 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价格调整”)、注销 2022年、2023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行权”)等相关事项(以下合称“本次价格调整、注销及行权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隐瞒、虚假、重大遗漏之处,文件和材料为副本或复制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并相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可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价格调整、注销及行权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普门科技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4.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价格调整、注销及行权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

5.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价格调整、注销及行权事项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价格调整、注销及行权事项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就普门科技本次价格调整、注销及行权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价格调整、注销及行权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 2021年 9月 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计划有关的议案。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 2021年 9月 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对本计划所涉事宜发表了核查意见。

3. 公司于 2021年 9月 18日至 2021年 9月 27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异议。

4. 2021年 9月 28日,公司披露了《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5. 2021年 10月 8日,公司召开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6. 2025年 5月 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20.304元/份调整为20.022元/份。前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 2022年 4月 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计划有关的议案。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 2022年 4月 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对本计划所涉事宜发表了核查意见。

3. 公司于 2022年 4月 17日至 2022年 4月 26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异议。

4. 2022年 4月 28日,公司披露了《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5. 2022年 5月 6日,公司召开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6. 2025年 5月 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9.304元/份调整为19.022元/份;决定对在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期限内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3,474,374份予以注销;决定取消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10名离职激励对象激励资格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 684,000份(不含第二个行权期届满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同意公司对 5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完全达到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部分股票期权合计 791,200份进行注销;同意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成就。前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 2023年 8月 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计划有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 2023年 8月 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对本计划所涉事宜发表了核查意见。

3. 公司于 2023年 8月 25日至 2023年 9月 3日在公司内部对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异议。

4. 2023年 9月 5日,公司披露了《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5. 2023年 9月 11日,公司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6. 2025年 5月 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及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20.719元/份调整为 20.437元/份;决定对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合计 2,478,00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前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四)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 2024年 9月 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前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2. 2024年 9月 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3. 2024年 9月 11日至 2024年 9月 20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异议。

4. 2024年 9月 26日,公司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5. 2025年 5月 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及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3.80元/份调整为 13.518元/份;决定对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合计 3,687,00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前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价格调整、注销及行权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2021激励计划(草案)》《2022激励计划(草案)》《2023激励计划(草案)》《2024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价格调整的基本情况
(一)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公司于 2025年 5月 7日召开的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82元(含税)。如在利润分配预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自主行权/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预案已实施完毕,根据《2021激励计划(草案)》《2022激励计划(草案)》《2023激励计划(草案)》《2024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根据《2021激励计划(草案)》《2022激励计划(草案)》《2023激励计划(草案)》《2024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0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二)调整情况
1、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为 P=P -V=20.304-0.282=20.0220
元/份;
2、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为 P=P0-V=19.304-0.282=19.022元/份;
3、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为 P=P -V=20.719-0.282=20.4370
元/份;
4、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为 P=P0-V=13.80-0.282=13.518元/份。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2021激励计划(草案)》《2022激励计划(草案)》《2023激励计划(草案)》《2024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注销的基本情况
(一)注销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 1.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届满未行权
根据《2022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根据公司的说明,截至 2025年 5月 8日,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采用员工自主行权方式的行权期限已经届满,66名激励对象持有的股票期权合计 3,474,374份在可行权期限内未行权,拟由公司进行注销。

2. 部分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条件
根据《2022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情形,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根据公司的说明,截至 2025年 5月 26日,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10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2022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自离职之日起不得行权,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684,000份(不含第二个行权期届满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不得行权,拟由公司进行注销。

3.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完全达到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 2024年度净利润(剔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后的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1年度增长率为 83.03%,介于触发值(72%)和目标值(90%)之间,公司层面行权比例 X=80%,根据《2022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行权条件的 5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完全达到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部分股票期权合计 791,200份,由公司进行注销。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将对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合计4,949,574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1. 部分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条件
根据《2023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情形,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根据公司的说明,截至 2025年 5月 26日,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1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2023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自离职之日起不得行权,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540,000份不得行权,拟由公司进行注销。

2.公司业绩考核未达到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3-78号),2024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增长率及净利润增长率均未达到触发值,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公司拟对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 154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的 1,938,00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将对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合计 2,478,00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三)注销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 1. 部分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条件
根据《2024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情形,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根据公司的说明,截至 2025年 5月 26日,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8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2024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自离职之日起不得行权,前述激励对象已获
行权条件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 〔2025〕3-78号《审计报告 及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 师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证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 台进行查询,公司未发生前 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 师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证券期货市 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 执行信息公开网站进行查 询,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 权条件。
(三)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在 2021年基础上,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A)、净利润增长率(B 的目标值(Am、Bm)均为 90%,触发值(An、Bn)均为 72%。当 考核指标出现 An≤A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 〔2025〕3-78号《审计报告 及公司的说明,相较于 2021 年,公司 2024年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 (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 为 83.03%,满足本项可行权 比例为 80%的行权条件
(四)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 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行权的比例。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 绩考核达标, 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 额度×行权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 “较好”、“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对应个人层面可行权 比例分别为 100%、95%、90%、80%、0%。根据公司的说明,56名激励 对象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 “优秀”,满足本项可行权 比例为 100%的行权条件。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行权符合《管理办法》《2022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价格调整、注销及行权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价格调整、注销及行权事项符合《管理办法》《2021激励计划(草案)》《2022激励计划(草案)》《2023激励计划(草案)》《2024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价格调整、注销及行权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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