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发燃气(603318):独立董事辞职、补选独立董事暨调整专门委员会委员

时间:2025年06月24日 22:06:00 中财网
原标题:水发燃气:关于独立董事辞职、补选独立董事暨调整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18 证券简称:水发燃气 公告编号:2025-036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补选独立董事暨调整专门
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一、独立董事辞职的情况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
到独立董事夏同水先生、吴长春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夏同
水先生、吴长春先生因任公司独立董事将满六年,根据《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连续任
职不得超过六年,申请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
各专门委员会职务,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夏同水先生、吴长春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
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之前,夏同水先
生、吴长春先生将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其在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夏同水先生、吴长春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恪尽职
守、勤勉尽责、独立公正,为提高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维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及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
重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夏同水先生、吴长春先生任职期间为公
司发展所做出的积极贡献,表示诚挚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二、补选独立董事的情况
2025年6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补选朱仁奎先生、刘毅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之日止。朱仁奎先生、刘毅军先生的任职资格已经公司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事前审核。

朱仁奎先生、刘毅军先生任职资格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核无异议,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情况
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调整,为保障公司治理结构合规运转,
保证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能够顺利高效开展,同意自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选举朱仁奎先生、刘毅军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之日起,
选举朱仁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并推荐其担任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主任委员,选举刘毅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任期均自公司2025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之日止,其职责权限、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均按照《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调整后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组成情况
如下:
1.审计委员会:朱仁奎、王华、闫凤蕾,主任委员:朱仁奎
2.提名委员会:王华、朱仁奎、李启明,主任委员:王华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朱仁奎、刘毅军、王华,主任委员:
朱仁奎
4.战略与ESG委员会:朱先磊、刘毅军、黄加峰,主任委员:
朱先磊
特此公告。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5日
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员简历
朱仁奎,男,汉族,1969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
研究员,山东师范大学商学院教师,硕士生导师。2013年8月至
今,曾任山东师范大学原商学院会计系主任、院长助理;现任山东
师范大学MBA教育中心常务副主任、山东师范大学MPAcc教
育中心副主任、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朱仁奎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
论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
章程》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相关规定。

刘毅军,1965年8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曾任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工商管理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副主任、主
任、应用经济学学科负责人。现任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经济管理
学院教授、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刘毅军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
论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
章程》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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