傲农生物(603363):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6月修订)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6月修订)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防范,规范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和监管流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 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公司开展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以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禁止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 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 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 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 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 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 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 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具体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 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 (二)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套 期保值交易合约持仓量应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三)套期保值交易合约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 配,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 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四)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五)公司应当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司应严格控制期 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年度套期保值业务计划(至少应包括年 度所需资金、参与周期、交易种类、标的数量、套期保值最大额度、市场分析及面临或有市场极端风险时相关应急方案等)及可行性分 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 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 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第六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决策程序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交 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后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 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 额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 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八条 为降低内控风险,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实行集中管理。子公司未经其股东会批准,不得擅自从事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组织设立套期保值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策委员会”),负责决策本制度额度内的、依照本制度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及套期保值业务风险处理。 第十条 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风控负责人、相关事业部负责人以及事业部相关业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负责 人组成。其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审批年度套期保值业务计划范围内的套期保值方案及配套资 金额度,超出授权范围的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拟订、修订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四)交易突发风险的应急处理; (五)向董事会汇报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 (六)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业务部门为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牵头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进行市场供求分析,向决策委员会提出套期保值业务建 议; (二)起草年度套期保值业务计划; (三)在年度套期保值业务计划范围内制定套期保值方案,经决策 委员会批准后,由经公司授权的交易操作人员执行授权范围内的套 期保值业务指令; (四)跟踪套期保值业务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 跟踪套期保值业务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 向决策委员会报告套期保值业务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 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对套期保值效 果进行持续评估; (五)其他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规范、管理、监督和检查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运作、会计核算工作,定期编制套期保值业务投资损益报告,上 报决策委员会;如涉及有期货交割的需要,负责协调好资金收付。 第十三条 监察审计中心负责对套期保值业务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决策委员会。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 年度套期保值业务计划经履行合法审议程序后,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及人员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五条 业务部门负责期现行情综合分析并拟定公司套期保值操作策略,结合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现货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在年度套期 保值业务计划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操作方案并严格遵守以下审批程 序: (一)单个品种单月套期保值规模低于月需求量或出栏量的50%时, 业务部门可在年度套期保值业务计划的指导原则下,制定套期保值 业务方案并执行操作; (二)单个品种单月套期保值规模连续3个月高于月需求量或出栏 量50%时,业务部门制定的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应当报决策委员会审 批。报批的方案必须包含交易目的、交易方案、资金需求、参与周 期、风险评估、应急止损措施等内容,与对应周期的现货采购计划 一并提交。超出年度套期保值业务计划范围的方案,还需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业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套期保值方案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如 果需要对已经批准的方案进行调整,应将调整后的方案重新履行审 批程序批准后方能执行。 第十六条 业务部门应将每月套期保值业务计划开展情况于次月15日前上报决策委员会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决策委员会每月定期举行例会, 集体交流研究下一阶段的套期保值操作策略。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按季将套期保值业务资金运作、会计核算、出具期现套保结果报表等情况向决策委员会汇报。 第十八条 业务部门按季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现货、期货市场行情分析情况向决策委员会汇报。 第十九条 公司监察审计中心按季将套期保值业务风险控制、合规检查等情况向决策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中心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情形的,业务部门应立即报告决策委员会,并立即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十二条 年度结束后,业务部门应就年度套期保值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向决策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各交易种类在各参与周期的 操作情况、操作策略及根据行情变化进行的调整、现期结合综合评 估的套期保值效果、是否出现市场极端风险及应急措施等),经决 策委员会审核后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关注以下风险点: (一)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套期保值 业务的风险点,制定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 (二)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 (三)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 金收支核算和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 (四)防止出现建仓头寸超出套保额度要求范围的情况; (五)境外期货交易防止因中英文理解差异而导致的不必要损失; (六)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 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第二十四条 套期保值业务开户及经纪合同签订程序: (一)业务部门须选择境内外期货市场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运 作规范的头部期货公司作为公司期货交易经纪公司;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代表公司与 期货经纪公司签订套期保值业务经纪合同,并办理开户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业务部门应及时跟踪了解开户的期货经纪公司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情况报告决策委员会,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 况来选择或更换经纪公司。 第二十六条 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处置与管理: (一)当发现以下情形时,监察审计中心应立即报告决策委员会: (1)套期保值业务具体方案不符合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业务部门实盘交易头寸或方向与批准的套期保值方案内容有 差异。 (二)当套期保值业务出现以下重大风险情形时,业务部门应及时 向决策委员会报告,并于当日盘中或突发风险第一时间提交书面的 应急策略报告: (1)期货相关品种的价格出现与建仓方向相反的涨跌停; (2)期货账户累计盈亏超过初始风险保证金; (3)期货账户存在被强制平仓的可能,需要补交保证金; (4)套保头寸对应的现货订单发生重大履约变化; (5)期货经纪商存在违约风险; (6)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7)与年度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书策略严重抵触的其他重大风险舆 情。 (三)决策委员会应及时充分论证和评估风险事件并提出实际有效 的新对策。 (四)持仓预警和交易止损程序: (1)期货市场出现价格变化,方向与期货套期保值目标相反,造 成套保浮亏超过保证金账户资金权益15%以上的情形,业务部门应 及时预警; (2)决策委员会应根据期货、现货市场变化情况及对后市分析预 测情况,及时决策是否进入平仓止损程序; (3)如根据行情变化及资金计划,决定不平仓,则应进入实物交 割程序并及时追加保证金,以最大限度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调用期货交割人员、交易员、研究员、风险员,实施专人专岗,严禁串岗或一人多岗执业。同时加强所有从 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并支持相关岗位进行专业提升类培训,提高 员工的综合职业水平。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涉及套期保值业务的开户文件、授权文件、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由相关事业部档案专员负责保存,保存时间至少20 年。 第七章监督和保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套期保值保证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并及时向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检查结果。 第三十条 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与公司套期保值交易有关信息的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的保密管理规定,不得泄露公 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持仓情况等 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信息。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套期保值相关人员应承担套期保值方案的执行责任和保证套期保值业务资金的安全责任。相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套期 保值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期 货交易等行为;或未按照套保方案进行操作,或进行投机交易,但 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追究越权责任,应对相关责任人处以批评、警告处分,对发生二次以上的,应处以相应记过、调离工作岗位、 降薪,免职处分。给公司带来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负责全额赔偿,并处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解除合同等处分。 第三十二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依法采取扣留薪资绩效、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合法方 式,向其追讨损失。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公司向司法机关报 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决策委员会授予相应职责的部门及其人员违反其职责的;或有相应风险监管职责人员,发现违规操作和风险未及时履行监管责任的; 应参照本制度三十条、三十一条之规定追究关责任人员及其分管领 导相应责任。公司将根据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并持续完善 奖惩考核制度。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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