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金重工(002487):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6月修订)
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全面积极响应全球气候倡议与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引领集团各组织部门自上而下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水平提升,识别合规风险,探索可持续发展机遇,满足客户需求,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核心竞争力,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经股东会批准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ESG实践工作、可持续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日常工作机构可持续发展中心,沟通协调管理层各部门执行落地可持续发展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战略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制定公司可持续发展长期愿景、使命与战略,通过监督和评估确保企业战略的先进性、战略与实施的一致性,以及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合规性、透明度和责任; (六)监管可持续发展承诺及表现,评估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 (七)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可持续发展事宜与进展;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可持续发展中心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引领公司各组织部门全面、积极响应可持续发展趋势,协调集团内外部资源,应对全球气候倡议,识别合规风险,探索可持续发展机遇,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核心竞争力; (二)持续关注客户、合作伙伴、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最新动态,制定工作计划以响应利益相关方对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关注; (三)向公司各组织部门提供可持续发展相关培训,分享和讨论与可持续发展相关议题的进展及对业务的影响。 第四章 议事程序、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议事程序为: (一)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2、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分解计划; 3、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4、其他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 (三)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将会议文件提交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战略委员会会议; (四)战略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 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批准的,由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2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第十五条 可持续发展中心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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