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韬股份(002733):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时间:2025年06月24日 21:46:27 中财网
原标题:雄韬股份: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股票代码:002733 股票简称:雄韬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0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03号”文核准,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12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745,606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8.24元,共募集资金651,999,853.44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39,620,850.64元。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勤信验字【2020】第0044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亦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5年第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 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投资建设募投项目“湖北雄韬新能源锂电池(5GWh)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将和项目实施主体在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本次变更用途后的募集资金实行专户集中管理。

湖北雄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雄韬新能源”)已完成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设,并且公司、湖北雄韬新能源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募集资金储蓄 金额(万元)募集资金用途
湖北雄韬新能源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盐田支行442501000042000043930湖北雄韬新能源锂电 池(5GWh)生产基 地建设项目
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余额为0万元。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湖北雄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
丁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已在丙方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4250100004200004393。截至2025年6月23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湖北雄韬新能源锂电池(5GWh)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乙方未来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的,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陆勇威、李辉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加盖公章的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性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及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丙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或者丁方可以要求甲方、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丁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或持续督导责任完成之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6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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