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晟环保(60316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晟环保”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荣 23转债”)回售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荣 23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76号),公司于 2023年 8月 18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576.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00元,发行总额 57,6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982,830.20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70,017,169.80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3年 8月 24日到位,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F11129号)。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207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57,6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3年 9月 13日起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荣 23转债”,债券代码“113676”。 二、回售条款及价格 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荣 23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根据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荣 23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荣23转债”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一)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荣 23转债”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如下: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t×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t:指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二)回售价格 根据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法,“荣 23转债”第二年(2024年 8月 18日至 2025年 8月 17日)的票面利率 0.4%,本次回售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天数为318天(2024年8月18日至2025年7月1日),利息为100×0.4%×318/365=0.35元/张,即回售价格为 100.35元/张。 三、本次可转债回售的有关事项 (一)回售事项的提示 “荣 23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荣 23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申报程序 本次回售的转债代码为“113676”,转债简称为“荣 23转债”。行使回售权的可转债持有人应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 (三)回售申报期:2025年 7月 2日至 2025年 7月 8日。 (四)回售价格:100.35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 (五)回售款项的支付方法 公司将按前款规定的价格买回要求回售的“荣 23转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回售资金的发放日为 2025年7月 11日。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四、回售期间的交易 “荣 23转债”在回售期间将继续交易,但停止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荣 23转债”持有人同时发出转债卖出指令和回售指令,系统将优先处理卖出指令。 回售期内,如回售导致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总额少于 3,000万元人民币,可转债仍将继续交易,待回售期结束后,公司将披露相关公告,在公告三个交易日后“荣 23转债”将停止交易。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荣 23转债”回售有关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保荐人对本次“荣23转债”回售有关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叶飞洋 李 姝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