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普医疗(300003):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300003 证券简称:乐普医疗 公告编号:2025-057 债券代码:123108 债券简称:乐普转 2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1年3月12日,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41号)的核准,2021年3月30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638.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63,800.0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2,212.21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4月6日募集完毕,划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1年4月7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G10619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163,8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承诺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公司于 2025年 4月 17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并于 2025年 5月 15日召开了“乐普转 2”2025年第一次债券集资金用途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5年 4月 19日、2025年 5月 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9)、《“乐普转 2”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 本次变更前后,公司募投项目整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近日,乐普医学电子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乐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支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公司作为甲方一,子公司乐普医学电子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乐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作为甲方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支行作为乙方,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1340100100307849,截止 2025年 5月 30日,专户余额为 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电生理植介入研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预计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9,400万元。 1.2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1340100100307728,截止 2025年 5月 30日 ,专户余额为 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生物类似物司美格鲁肽研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预计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600万元。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该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君、岑平一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 1次或 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中联系方式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乐普医学电子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乐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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