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矿业(601899):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紫金黄金国际有限公司至香港联交所上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之自查报告

时间:2025年06月24日 17:55:46 中财网
原标题:紫金矿业: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紫金黄金国际有限公司至香港联交所上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之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601899 证券简称:紫金矿业 编号:临2025-056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紫金黄金国际有限公司至香港联交所上市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之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矿业”、“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紫金黄金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黄金国际”、“拟分拆主体”或“所属子公司”)至香港联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或“本次分拆上市”)。2025年5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25年第9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紫金黄金国际有限公司至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预案>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分拆相关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5修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5修正)》《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修正)》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本次分拆首次作出决议前六个月至《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紫金黄金国际有限公司至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预案》披露期间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分拆所属子公司至香港联交所上市首次作出决议前六个月至《分拆预案》披露前一日止,即2024年10月29日至2025年5月2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一)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二)拟分拆主体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四)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五)其他知悉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的机构和自然人;
(六)前述相关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及说明
(一)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相关方提供的自查报告及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核查文件,自查期间内,上述纳入本次分拆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机构交易紫金矿业股票的情形如下:

名称与本次分拆的 关联关系账户类型累计买入股数 (股)累计卖出股数 (股)截至期末持有 股数(股)
中信证券本次分拆的独 立财务顾问自营业务 账户189,102,677151,307,98245,273,925
中信证券本次分拆的独 立财务顾问信用融券 专户00527,600
中信证券本次分拆的独 立财务顾问资产管理 业务股票 账户52,568,20051,317,7007,735,100
经核查,中信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度并切实执行,中信证券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之间,在部门/机构设置、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中信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中信证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中信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前述相关股票买卖行为属于中信证券正常业务活动,中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核查文件,除上述机构外,本次分拆核查范围内其他内幕信息知情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买卖紫金矿业股票的情形。

(二)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姓名与本次分拆的关联关系累计买入股数 (股)累计卖出股数 (股)截至期末持有 股数(股)
黄志华公司相关人员104,000147,6000
简锡明公司相关人员190,000264,700270,000
黄远光公司相关人员050,000180,000
廖建生公司相关人员43,90081,60043,900
林炜公司相关人员95,80096,30040,300
黄晓虹公司相关人员3,0000124,200
谢丰宇公司相关人员040,8000
丘美琴公司相关人员曹三星之 直系亲属1,400026,962
陈间容公司相关人员黄晓虹之 直系亲属22,00025,500100
陈艳霞公司相关人员简锡明之 直系亲属315,000345,000110,000
李舒媛公司相关人员林炜之直 系亲属4,7003,7001,000
李家森本次分拆相关中介机构 工作人员之直系亲属2,8002,8000
黄建民本次分拆相关中介机构 工作人员之直系亲属28,60026,8002,800
经核查,上述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紫金矿业股票的行为发生在其知悉内幕信息之前,或对于本次分拆事项不知情,均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公司取得了相关自然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等,相关声明与承诺具体如下:1、公司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针对上述自查期间股票买卖行为,黄志华、简锡明、黄远光、廖建生、林炜、黄晓虹、谢丰宇作出了如下声明与承诺:
“自查期间,本人存在买卖紫金矿业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信息及个人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与紫金矿业本次分拆事宜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本次分拆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紫金矿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分拆上市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紫金矿业股票交易。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相关人员及本次分拆相关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之直系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1)公司相关人员及本次分拆相关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已出具声明与承诺针对上述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股票买卖行为,曹三星(丘美琴之直系亲属)、简锡明(陈艳霞之直系亲属)、林炜(李舒媛之直系亲属)、黄晓虹(陈间容之直系亲属)、黄盛(黄建民之直系亲属)、李庆琳(李家森之直系亲属)作出了如下声明与承诺:
“自查期间,本人直系亲属存在买卖紫金矿业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信息及个人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与紫金矿业本次分拆事宜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本次分拆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紫金矿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分拆上市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紫金矿业股票交易。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相关人员及本次分拆相关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之直系亲属已出具声明与承诺
针对上述自查期间股票买卖行为,紫金矿业相关人员之直系亲属丘美琴、陈艳霞、李舒媛、陈间容、黄建民、李家森出具了声明与承诺,具体内容如下:“自查期间,本人存在买卖紫金矿业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信息及个人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与紫金矿业本次分拆事宜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本次分拆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紫金矿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分拆上市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紫金矿业股票交易。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核查文件,除上述相关自然人外,本次分拆核查范围内其他内幕信息知情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买卖紫金矿业股票的情形。

四、公司自查结论
在筹划本次分拆事项过程中,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之要求,在商议筹划、论证、决策讨论等阶段严格限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和相关主体出具的声明等文件,在该等查询结果、声明与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自查期间内上述机构和自然人对紫金矿业股票的买入、卖出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利用本次分拆有关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前述买卖股票行为对本次分拆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登公司的查询结果、本次分拆上市自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相关声明、上市公司公告文件等,并在前述相关主体出具的相关声明与承诺内容属实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紫金矿业股票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利用本次分拆有关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对本次分拆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法律顾问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登公司的查询结果、本次分拆上市自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相关声明、上市公司公告文件等,并在前述相关主体出具的相关声明与承诺内容属实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紫金矿业股票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利用本次分拆有关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对本次分拆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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