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典新能(60331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6月)

时间:2025年06月24日 17:55:45 中财网
原标题:西典新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6月)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公司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经公司股东会批准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有权提名委员候选人。委员经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独立董事因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
(四)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补选、增选或更换董事时,向董事会提出新任董事候选人的建议;
(五)对董事候选人(包括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和董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对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需要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除外)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八条 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总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次会议,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委员会委员可提议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召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董事、委员提出的开会要求。

第十三条 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召集人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同意方为通过。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应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表决方式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遇特殊情况不便现场表决的,可以通过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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