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典新能(603312):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制度(2025年6月)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水平,落实年报信息披露责任,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对责任人所采取的责任追究与处理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公司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职权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教育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内容和认定标准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报(含年报摘要)正文及其他年报配套的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证券交易所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通知、备忘录等,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二)财务报告的内容或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导致公司刊登“更正公告”或“补充公告”的。 第三章 年报信息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发现重大差错的部门应当及时通知董秘办以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差错的类别牵头协调对应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时,应听取相关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七条 董秘办在获悉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后,应以临时公告的方式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形式: 1、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3、调离原工作岗位; 4、停职、降职、撤职; 5、解除劳动合同; 6、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综合考虑各项因素进行具体确定。 第九条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二)事故原因系个人故意因素所致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拒不配合信息披露差错调查及责任追究工作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七)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公司季报、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存在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情形,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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