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如科技(301302):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6月)
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五年六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分公司及有关人员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各分公司、公司股东以及有可能接触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相关公司(含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分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实或事件,或本制度规定其他重大信息时,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为本报告所称的重大事项的报告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委派至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公司选任的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各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上述部门或公司指定的日常联系人。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控股子公司、各分公司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由责任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负责上报工作。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各分公司,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其报告义务范围内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的参股公司应当制订相应制度确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其为自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六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各分公司相关负责人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的有关信息包括: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各分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公司或者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行为。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八条 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者接受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2、涉及销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3、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九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事项,负有报告义务人员应当向公司内部进行报告,包括: 1、与关联方发生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8、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9、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本条第一款所述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条前述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及时报告: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3、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本条前述标准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的,无论数额大小,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条 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公司已按照前款标准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3、涉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4、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第十一条 本制度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发生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同时,董事会秘书发现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发生时,应及时向上述事项的公司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询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回答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公告。 第十三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因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各分公司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控股子公司、各分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控股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或者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分公司负责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与董事会秘书联系,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获悉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露。 如重大信息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在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对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批转至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待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时,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分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各分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及该分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四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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