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辰(603097):江苏华辰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
时间:2025年06月24日 16:01:14 中财网 |
|
原标题: 江苏华辰: 江苏华辰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章总则 | |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
要,规范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
要,规范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 |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 | 第三章股份 |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 | 第十九条 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发
行的股份总数为120,000,000股,面额股的每股
金额为1元。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持
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
|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交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等应
当依法合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
利。在公司治理中,应当依法保障股东权利,注
重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本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等应当
依法合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
在公司治理中,应当依法保障股东权利,注重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
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
监督等权利。 | 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
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并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以及其他公司要求的证明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查阅目的等情况后按照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予
以提供;如果内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内幕信息 |
| 或有关人员个人隐私的,公司可以拒绝提供。
公司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文件和资料
时,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文
件,须在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后查阅。股东及其
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并承担泄露秘密的法律责任。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
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
监督等权利。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
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
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 新增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
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司法》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 删除 |
股东的利益。 | | 新增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
益。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
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
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 |
| 承诺。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作
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三)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
划;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六) 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
决议;
(十七) 审议批准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购买责任保险事宜;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的,授权
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不得通
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本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 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
决议;
(十四) 审议批准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购买责任保险事宜;
(十五)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的,授权内
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会的法定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
过。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后 |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
过。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后 |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中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
中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
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本条所称“对外担保”、“担保事项”,是指公
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
本条规定的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
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
外担保权限,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
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
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中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
中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向他人提供的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条所称“对外担保”、“担保事项”,是指公
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
本条规定的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
议。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外
担保权限,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
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
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
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 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
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本公司另行决定的公司(或公司
的子公司)的主要营业地。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本公司另行决定的公司(或公司的子
公司)的主要营业地。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除此以
外,公司股东会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
开。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
席。 |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
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
告。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不得无故拖
延。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不得无故拖延。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交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交
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
| 决议。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将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
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
讨论的事项涉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中介机构等
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
当作为会议资料的一部分予以披露。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将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
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涉及独立董事、中介机构等发表意见
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作为会议
资料的一部分予以披露。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
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
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 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
指示等;
…… |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 删除 |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
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
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
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
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出报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董
事、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
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
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第七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10年。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10年。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的年度报告;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 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 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五)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
(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七)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八)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任
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
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 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监 | 第八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的选举,应当充分 |
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可以提名推荐董事候选人,并
以董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由
本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
股东大会选举;
(三)监事会可以提名推荐独立董事候选
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并以监事会决议形
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
表监事候选人,由本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
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等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形成和提交方式与程
序如下:
(一)董事会对于被提名推荐的董事、非职
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当立即征询被提名人是否
同意成为候选董事、监事的意见;
(二)董事会对有意出任董事、非职工代表
监事的候选人,应当要求其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
作出书面承诺,表明其同意接受提名和公开披露
其本人的相关资料,保证所披露的本人资料的真
实性和完整性,保证当选后能够依法有效地履行
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三)董事会对于接受提名的董事、非职工
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当尽快核实了解其简历和基
本情况,并向股东提供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四)董事会根据对接受提名的董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的核实了解及提名人的推荐,形成书
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监事会对接受提
名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的核实了解及提名人的推荐,形成书面提案提交
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的
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公司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 | 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可以提名推荐董事候选人,并
以董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会选
举;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由
本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
股东会选举;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由本届董
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会
选举;
董事选举提案的形成和提交方式与程序如
下:
(一)董事会对于被提名推荐的董事候选
人,应当立即征询被提名人是否同意成为候选董
事的意见;
(二)董事会对有意出任董事的候选人,应
当要求其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表明
其同意接受提名和公开披露其本人的相关资料,
保证所披露的本人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证
当选后能够依法有效地履行董事的职责;
(三)董事会对于接受提名的董事候选人,
应当尽快核实了解其简历和基本情况,并向股东
提供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四)董事会根据对接受提名的董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的核实了解及提名人的推荐,形成书
面提案提交股东会选举决定。
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会在董事的选举中应
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公司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
具体操作细则如下:
(一)与会每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时可以行使
的有效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的人数;
(二)每个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
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也可分散投给任意的
数位候选董事;
(三)每个股东对单个候选董事所投的票数
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
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具体操作细则如下:
(一)与会每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可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或者监事的人数;
(二)每个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
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也可分散投
给任意的数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
(三)每个股东对单个候选董事、监事所投
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
有候选董事或者监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
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
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为限,在获得
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或者监事。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事宜按照《江苏华辰变压
器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执行。 | 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
权总数;
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
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
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事宜按照《江苏华辰变压
器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执行。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
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商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
人、股东、网络服务商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决议作
出之日起就任。 | 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就任。 | 第五章 董事会 |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中非职工代表董事由
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
解除其职务。公司职工人数在三百人以上的,董
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
密,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获取不法利益,离职后履行与公司约定的
竞业禁止义务;
(九)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得为实
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其他第三方的利
益损害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协助、纵容控股股
东及其附属企业、公司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
的,董事会应当对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
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董事利用职
务便利,操纵公司从事本章程中规定的禁止性行
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董事会应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向司法机关
报告以追究该董事的刑事责任。 | (一)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 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 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五)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
业机会的除外;
(六)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
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董事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协助、纵容控股股
东及其附属企业、公司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
的,董事会应当对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
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董事利用职务
便利,操纵公司从事本章程中规定的禁止性行
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董事会应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向司法机关
报告以追究该董事的刑事责任。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
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
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授权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授权事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
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
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二)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四) 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等事项,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不得以对公
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
免除责任;
(五) 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六)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七) 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
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
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
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负
有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聘任合同未作规定
的,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
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负有的其他义务的持续
期间,聘任合同未作规定的,应当根据公平的原
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
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新增 | 第一百〇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第一百〇九条规定的独立
性要求;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则;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
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包括出
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
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
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
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工作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
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与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
中介机构沟通、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
职责。 | 删除 |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
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以下必要条
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
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
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
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补充。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上市公司向
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
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
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
宜。 | 删除 |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
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
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
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
但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津贴的标准应当
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上述
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
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
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
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
险。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删除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由7人组成,其中3
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董事会的人员构成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专业结构合理。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
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鼓励董事会成员的多
元化。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8人组成,其中3名独立董事,1名职工代表董
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董事会的人员构成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专业结构合理。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
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鼓励董事会成员的多
元化。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
内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
内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制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七) 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经半数以上董事会表决同意,董事会可授权
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
但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法定由
董事会行使的职权不得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
使。
…… | (十一)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制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 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经过半数董事会表决同意,董事会可授权董
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但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法定由董
事会行使的职权不得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
使。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ESG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删除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 第一百三十二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审计
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权:
(一) 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
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
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
(三)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四) 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
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
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五)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
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披
露;
(六)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上交所问询;
(七) 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
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
(八) 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时,
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
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上交所报告;
(九) 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
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
动情况;
(十)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权:
(一) 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
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
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
(三)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会和董事会会
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四) 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确认;
(五)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
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披
露;
(六)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上交所问询;
(七) 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
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八) 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时,或者
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
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上交所报告;
(九) 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十)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 |
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股东大
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
(十一) 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
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者本章程时,应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
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
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
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
…… | 件和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
(十一) 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
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者本章程时,应提醒与会董事就此发表意
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
应将有关董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士
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本
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
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 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 公司现任监事;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不适
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士
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具有《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
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 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不适
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
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
种情形;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
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任何一种情形;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
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
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
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
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
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
告义务,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
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
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
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
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移交有关档案文
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董事
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
义务,或者未完成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 新增 | 第五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
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提名、薪
酬与考核专门等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
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
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一百条(四)至(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六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五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六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章 监事会 | 整章删除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上交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报送季度报告。上述年
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
交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上交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报送季度报告。上述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进行编
制。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
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应
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该股东
占用的资金。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
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应
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该股东
占用的资金。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分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