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马国际(002210):筹划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的更正补充公告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飞马国际 公告编号:2025-025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的更正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上市公司”)于日前披露了《关于公司控制权变更处于筹划阶段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现就前述公告部分内容予以更正补充如下: 更正补充前: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新投集团与漳州高新区高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投资方”)、海南宝晶利科技有限公司、新增鼎(海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增鼎”,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签订《投资意向协议》,约定投资方对新增鼎或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新增鼎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所持上市公司 532,246,56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约占上市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 20.00%)转让给投资方;或者新投集团及海南宝晶利科技有限公司将持有的新增鼎全部股权转让给投资方,同时投资方对新增鼎进行增资,最终投资方持有新增鼎不少于 66.89%的股权。若本次交易顺利推进并实施完成,公司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 本次变更不会导致股东违反法定持股要求和原有持股承诺。 …… 三、投资意向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投资方):漳州高新区高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新希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海南宝晶利科技有限公司 1、本次交易 投资方拟对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投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标的公司将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所持上市公司 532,246,56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约占上市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 20.00%)转让给投资方。 (2)乙方和丙方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投资方,同时投资方对标的公司进行增资,最终投资方持有标的公司不少于 66.67%的股权。 2、后续安排 本协议签署或经各方协商一致后,投资方有权指派相关中介机构对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业务、法律方面的尽职调查工作,乙方、丙方及标的公司应全力配合投资方及其指派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 各方同意,投资方取得令其合理满意的尽职调查结果(未发现本次交易的推进存在实质性障碍)后,协商确定最终投资方案,并在本协议签署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署正式投资协议。 3、协议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本协议因下列原因终止或解除: (1)若本协议生效后 1个月内,无法签署正式投资协议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不可履行,经各方书面确认后终止; (3)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4)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终止或解除情形。 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不影响守约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更正补充后: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新投集团与漳州高新区高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投资方”)、海南宝晶利科技有限公司、新增鼎(海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增鼎”,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签订《投资意向协议》,约定投资方对新增鼎或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新增鼎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所持上市公司 532,246,56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约占上市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 20.00%)转让给投资方;或者新投集团及海南宝晶利科技有限公司将持有的新增鼎全部股权转让给投资方,同时投资方对新增鼎进行增资,最终投资方持有新增鼎不少于 66.89%的股权。若本次交易顺利推进并实施完成,公司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 本次变更不会导致股东违反法定持股要求和原有持股承诺。 …… 三、投资意向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投资方):漳州高新区高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新希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海南宝晶利科技有限公司 丁方(标的公司):新增鼎(海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本次交易 1.1投资方拟对标的公司或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标的公司将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所持上市公司 532,246,56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约占上市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 20.00%)转让给投资方;或 (2)乙方和丙方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投资方,同时投资方对标的公司进行增资,最终投资方持有标的公司不少于 66.89%的股权。 2、后续安排 2.1本协议签署或经各方协商一致后,投资方有权指派相关中介机构对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业务、法律方面的尽职调查工作,乙方、丙方及标的公司应全力配合投资方及其指派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 2.2各方同意,投资方取得令其合理满意的尽职调查结果(包括但不限于未发现本次交易的推进存在实质性障碍)后,协商确定最终投资方案,并签署正式投资协议。 3、排他期 3.1各方一致同意,本次交易的排他期条款有效期为本协议签署日起一个月。 在排他期内,乙方、丙方、丁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投资方以外的第三方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进行洽谈、协商、磋商、谈判或签署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意向书及任何协议,不论该意向书或协议是否对其具有约束力),或达成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其他约定,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本意向交易相关事宜的信息。 3.2乙方、丙方、丁方违反本排他期条款约定的,本协议自动解除,投资方有权要求乙方、丙方、丁方共同另行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000万元(贰仟万元)。 3.3排他期届满,若投资方和乙方、丙方、丁方未签署正式投资协议及其他相关交易文件,则乙方、丙方、丁方有权与任何第三方就本协议项下交易进行谈判、洽谈、接触或讨论,直至签署正式投资协议,并不因此构成违约。 4、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4.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履行、解释、修改、争议解决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律。 4.2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方式迅速解决。如果在争议产生后三十日内,各方仍不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3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各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争议解决的事项以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其他部分的义务。 除上述内容更正补充外,其他内容不变,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进展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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