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可蓝(30081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0816 证券简称:艾可蓝 公告编号:2025-038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屹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31,108,5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8.89%,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公司总股本的 39.51%)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屹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362,209股(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 78,740,300股的 3.00%)。 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屹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减持的具体安排 1、减持方式、原因、数量
2、减持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3、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4、减持期间:刘屹先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即2025年7月15日至2025年10月14日(根据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二)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刘屹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作出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的,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除上述锁定期外,本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25%。 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2)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以及本人作出的其它公开承诺前提下,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 如果本人对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采用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且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若本人的减持行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且赔偿因未履行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屹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屹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1、刘屹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及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刘屹先生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关注其股份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刘屹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刘屹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6月 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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