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诺激光(301021):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时间:2025年06月23日 21:55:31 中财网
原标题:英诺激光: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1021 证券简称:英诺激光 公告编号:2025-033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大股东宿迁红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荟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
1.大股东宿迁红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红粹投资”)持有2
公司股份数量为34,798,823股,占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总股本比例22.97%。红粹投资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90日内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272,390股,不超过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总股本比例1.5%。其中,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514,900股,不超过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总股本比例1%;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757,490股,不超过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总股本比例0.5%。

2.大股东深圳荟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荟商投资”)持有公司股份数量10,030,000股,占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总股本比例6.62%。荟商投资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90日内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460,100股,不超过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总股本比例 1.62%。其中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514,900股,不超过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总股本比例1%;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945,200股,不超过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总股本比例0.62%。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红粹投资、荟商投资分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股)
34,798,823
10,030,000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部分股东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已取得的股份。

3.减持数量、方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①红粹投资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90日内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272,390股,不超过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总股本比例1.5%。其中,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514,900股,不超过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总股本比例1%;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757,490股,不超过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总股本比例0.5%。

②荟商投资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90日内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460,100股,不超过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总股本比例1.62%。其中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514,900股,不超过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总股本比例1%;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945,200股,不超过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总股本比例0.62%。

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份回购注销等股份变动事项,拟减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90日内。

5.价格区间: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前提下,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日至减持期间,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三、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红粹投资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二、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合伙企业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且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减持比例要求。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合伙企业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减持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荟商投资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如下承诺:“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二、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合伙企业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合伙企业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减持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对象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本次减持计划与上述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2.本次拟减持的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具体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不确定性。

3.红粹投资、荟商投资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此次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4.在本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股东红粹投资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2.股东荟商投资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