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重工(002204):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25年6月)

时间:2025年06月23日 21:35:55 中财网
原标题:大连重工: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25年6月)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
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
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
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业效益化。

第三条 公司战略规划本部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职能部门,
负责重大经营事项的承揽、论证、实施和监控;为公司管理投资事
项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监控以及年度投
资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的监控。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重大经营事项包括:
(一)重大购买、销售合同;
(二)原材料的外包加工;
(三)公司首席执行官(CEO)、董事会或股东会制定的经营计划
中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重大投资事项包括:
(一)对内投资
1.购置、出售、租入、租出固定资产;
2.签订专利权、专有技术或产品许可使用协议;
3.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4.技术改造;
5.对原有生产场所的扩建、改造。

(二)对外投资
1.对外股权投资(除金融产品投资外);
2.金融产品投资(股票、债券、基金、期货等);
3.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三)其他重大事项
1.债务重组;
2.担保;
3.资产抵押;
4.对外捐赠。

第六条 公司融资、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及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特
殊规定的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及制度执行。

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有关关联交
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重大经营事项的权限和程序
本制度第四条所述重大经营事项,由主管部门申报,公司首席
执行官(CEO)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该合同;主管部门向首席执行
官(CEO)报告时,应提交与签订该合同相关的资料和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
本条所述购买合同,是指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合同;本条所述销售合同,是指公司出售产品、商品
等给他人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

公司签署重大合同存在重大风险和重大不确定性,可能对公司
造成重大影响的,首席执行官(CEO)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讨论。

(一)本制度第五条对内投资事项,单次投资概算 1000万元
(含1000万元)以下,且12个月累计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
报请首席执行官(CEO)办公会议或其授权批准;单次投资概算超
过1000万元以上,12个月内累积金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50%,且
不超过公司总资产30%的,由董事会批准;超过董事会批准权限的,
由股东会批准;
(二)本制度第五条对外投资事项,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
净资产 50%,且不超过公司总资产 30%的,由董事会批准;超过董
事会批准权限的,由股东会批准;
(三)本制度第五条债务重组事项,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由
首席执行官(CEO)办公会议批准,超出首席执行官(CEO)办公会
议决策权限的,提交董事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债务(债权)金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下
且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
2.交易涉及的债务(债权)金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或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1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
3.交易产生的利润(或对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1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
2000万元以下。

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债务(债权)金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东的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或对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均取绝对值计算。

(四)由于技术更新、公司转产等,出现多余的、不需用的固
定资产,应按固定资产净值或市场价格情况进行转让处理。

第九条 公司拟实施第五条所述的投资事项前,应由提出投资
建议的业务部门协同战略规划本部进行市场调查,财务管理本部进
行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首席执
行官(CEO)办公会议议审议后,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条 就第五条所述之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
下列因素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
投资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
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
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
件);
(五)投资项目是否已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出具了财务评价意见、
由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或建议;
(六)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公司在实施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
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
保持独立。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借款总额、担保方式及年度对外担保总额
的批准权限:
(一)根据公司发展不同阶段的融资需求确定公司的资产负债
率,在合理范围内发生的贷款转期、新增贷款及采用的担保方式,
由董事会负责审批;
(二)为投资建设而发生的长期贷款,在公司股东会批准的年
度投资计划或财务预算范围内,由董事会负责审批;
(三)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股东会审批。应由股东会审批以外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审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三条 公司在 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重大经营及投
手续。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八条规定履行相关投资事项审批手续的,不
计算在累计数额以内。

第四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公司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根据股东会、董事会相关决议以及董事长、首席执行官
(CEO)办公会议依本制度作出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根据董事
会的授权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二)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是经审议批准的
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其应根据股东会、董事会、
董事长或首席执行官(CEO)办公会议议所作出的重大经营及投资
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三)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公司各分支机构应组建项目
组负责该投资项目的实施,并与项目经理(或责任人)签定项目责
任合同书;项目经理(或责任人)应定期就项目进展情况向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财务管理本部提交书面报告,并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
的审计;
(四)财务负责人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
划、步骤及措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
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五)公司风控审计本部应组织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
务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并向董事会办公室、财务管理本部提出
书面意见;
(六)对固定资产(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应
坚持推行公开招标制: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公开招标,组织
专家对投标人及其标书进行严格评审;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监督,定期汇报项目情况;工程竣工后,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国家
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并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七)每一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将该项
目的投资结算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结算文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财务管理本部、财务管理本部并提出审结申请,由董事会办公室、
财务管理本部、财务管理本部汇总审核后,报首席执行官(CEO)
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经审议批准的项目投资结算及实施情况,首席
执行官(CEO)应按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向董事会直至股东会进行
报告并交董事会办公室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由公司董事会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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