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重工(002204):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25年6月)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 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 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 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业效益化。 第三条 公司战略规划本部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职能部门, 负责重大经营事项的承揽、论证、实施和监控;为公司管理投资事 项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监控以及年度投 资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的监控。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重大经营事项包括: (一)重大购买、销售合同; (二)原材料的外包加工; (三)公司首席执行官(CEO)、董事会或股东会制定的经营计划 中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重大投资事项包括: (一)对内投资 1.购置、出售、租入、租出固定资产; 2.签订专利权、专有技术或产品许可使用协议; 3.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4.技术改造; 5.对原有生产场所的扩建、改造。 (二)对外投资 1.对外股权投资(除金融产品投资外); 2.金融产品投资(股票、债券、基金、期货等); 3.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三)其他重大事项 1.债务重组; 2.担保; 3.资产抵押; 4.对外捐赠。 第六条 公司融资、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及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特 殊规定的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及制度执行。 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有关关联交 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重大经营事项的权限和程序 本制度第四条所述重大经营事项,由主管部门申报,公司首席 执行官(CEO)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该合同;主管部门向首席执行 官(CEO)报告时,应提交与签订该合同相关的资料和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 本条所述购买合同,是指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合同;本条所述销售合同,是指公司出售产品、商品 等给他人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 公司签署重大合同存在重大风险和重大不确定性,可能对公司 造成重大影响的,首席执行官(CEO)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讨论。 (一)本制度第五条对内投资事项,单次投资概算 1000万元 (含1000万元)以下,且12个月累计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 报请首席执行官(CEO)办公会议或其授权批准;单次投资概算超 过1000万元以上,12个月内累积金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50%,且 不超过公司总资产30%的,由董事会批准;超过董事会批准权限的, 由股东会批准; (二)本制度第五条对外投资事项,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 净资产 50%,且不超过公司总资产 30%的,由董事会批准;超过董 事会批准权限的,由股东会批准; (三)本制度第五条债务重组事项,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由 首席执行官(CEO)办公会议批准,超出首席执行官(CEO)办公会 议决策权限的,提交董事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债务(债权)金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下 且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 2.交易涉及的债务(债权)金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或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1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 3.交易产生的利润(或对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1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 2000万元以下。 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债务(债权)金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东的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或对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均取绝对值计算。 (四)由于技术更新、公司转产等,出现多余的、不需用的固 定资产,应按固定资产净值或市场价格情况进行转让处理。 第九条 公司拟实施第五条所述的投资事项前,应由提出投资 建议的业务部门协同战略规划本部进行市场调查,财务管理本部进 行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首席执 行官(CEO)办公会议议审议后,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条 就第五条所述之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 下列因素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 投资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 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 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 件); (五)投资项目是否已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出具了财务评价意见、 由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或建议; (六)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公司在实施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 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 保持独立。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借款总额、担保方式及年度对外担保总额 的批准权限: (一)根据公司发展不同阶段的融资需求确定公司的资产负债 率,在合理范围内发生的贷款转期、新增贷款及采用的担保方式, 由董事会负责审批; (二)为投资建设而发生的长期贷款,在公司股东会批准的年 度投资计划或财务预算范围内,由董事会负责审批; (三)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股东会审批。应由股东会审批以外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审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三条 公司在 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重大经营及投 手续。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八条规定履行相关投资事项审批手续的,不 计算在累计数额以内。 第四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公司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根据股东会、董事会相关决议以及董事长、首席执行官 (CEO)办公会议依本制度作出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根据董事 会的授权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二)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是经审议批准的 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其应根据股东会、董事会、 董事长或首席执行官(CEO)办公会议议所作出的重大经营及投资 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三)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公司各分支机构应组建项目 组负责该投资项目的实施,并与项目经理(或责任人)签定项目责 任合同书;项目经理(或责任人)应定期就项目进展情况向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财务管理本部提交书面报告,并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 的审计; (四)财务负责人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 划、步骤及措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 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五)公司风控审计本部应组织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 务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并向董事会办公室、财务管理本部提出 书面意见; (六)对固定资产(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应 坚持推行公开招标制: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公开招标,组织 专家对投标人及其标书进行严格评审;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监督,定期汇报项目情况;工程竣工后,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国家 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并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七)每一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将该项 目的投资结算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结算文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财务管理本部、财务管理本部并提出审结申请,由董事会办公室、 财务管理本部、财务管理本部汇总审核后,报首席执行官(CEO) 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经审议批准的项目投资结算及实施情况,首席 执行官(CEO)应按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向董事会直至股东会进行 报告并交董事会办公室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由公司董事会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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