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重工(00220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5年06月23日 21:35:54 中财网
原标题:大连重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 草案)》”或( 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资料进行了仔细阅读和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
明确。外部董事 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董事会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委员会制度
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
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
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
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公司《激励计划 草案)》的拟订、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 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
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
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及骨干员工的责任心、使命感,更好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管理办法》的核查
意见
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明确了本激励计划的
各项管理内容,旨在保障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和规范运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核查
意见
一)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以下
简称( (《考核办法》”)旨在保障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明确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原则、范围、机构、指标及标准、期间与次数、程序以及结果的反馈及应用等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考核办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考核指标设定科学、合
理,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促进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
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 包括公司的分公司、控
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人员。所有激励对象均与公司或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国有
控股上市公司( 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5.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
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
6.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
7.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公司经营和技术秘
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8.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人员;
9.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
10.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
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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