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德股份(831278):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泰德股份 股票代码:831278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张新生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登州路**** 通讯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兴华路10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张春山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永平路**** 通讯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兴华路10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宋登昌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三清宫路**** 通讯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兴华路10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周兴山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枣园路**** 通讯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兴华路10号 一致行动人一:郭延伟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人民路**** 通讯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兴华路10号 一致行动人二:荆震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 通讯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兴华路10号 一致行动人三:于秋丽 住所:山东省即墨市段泊岚镇岚西头村**** 通讯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兴华路10号 权益变动性质:由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及《股东不可撤销表决权委托协议》所引起,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 签署日期:二 O二五年六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5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5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目录 ..................................................................... 4 第一节 释义 .............................................................. 5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6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 ....................................... 11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12 第五节 资金来源 ......................................................... 19 第六节 后续计划 ......................................................... 20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22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23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24 第十节 上市公司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 25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 26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 27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8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张新生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和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控制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控制的核心企业及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经验,具备证券市场应有的法律意识及诚信意识,具备经营管理未来上市公司相关业务、资产及人员的经验及能力。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一)一致行动的基本情况 2025年 6月,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向公司出具《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各方决定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各方的一致行动关系于 2025年 6月 19日协议到期后终止。 为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公司治理的稳定性和一致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张新生、张春山、宋登昌、周兴山及其一致行动人郭延伟、荆震、于秋丽于 2025年 6月 20日签署新的《一致行动协议》(具体内容详见“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相关协议情况”),新《一致行动协议》自 2025年 6月 20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同时四十一位公司员工股东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的张春山签署《股东不可撤销表决权委托协议》,表决权委托期限自 2025年 6月 20日起至 2027年 6月 19日止。新《一致行动协议》及《股东不可撤销表决权委托协议》签订生效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张新生、张春山、宋登昌、周兴山,一致行动人为郭延伟、荆震、于秋丽。 (二)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 张新生先生为上市公司董事;张春山先生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张新生先生与张春山理;一致行动人郭延伟先生为上市公司副董事长、总工程师;一致行动人荆震先生为上市公司副总经理;一致行动人于秋丽女士为上市公司核心员工、总经理宋登昌的配偶。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原《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届满,各方一致同意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终止不再续签,为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公司治理的稳定性和一致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张新生、张春山、宋登昌、周兴山及其一致行动人郭延伟、荆震、于秋丽于2025年6月20日签署新的《一致行动协议》,同时四十一位公司员工股东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的张春山签署《股东不可撤销表决权委托协议》,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动所致。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数量的变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 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 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将会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5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审批程序。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作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授权或审批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均为自然人,相关自然人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及《股东不可撤销表决权委托协议》,无需履行其他决策程序。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 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系上市公司原 8位实际控制人张新生、牛昕光、刘天鹏、张锡奎、李旭阳、刘德春、杜世强及陈升儒与郭延伟、张春山、王永臣 3位一致行动人签署的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且不再续签,为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公司治理的稳定性和一致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张新生、张春山、宋登昌、周兴山及其一致行动人郭延伟、荆震、于秋丽签署新的《一致行动协议》,同时四十一位公司员工股东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的张春山签署《股东不可撤销表决权委托协议》。新《一致行动协议》及《股东不可撤销表决权委托协议》签订生效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张新生、张春山、宋登昌、周兴山,一致行动人为郭延伟、荆震、于秋丽。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数量的变动。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 20,473,69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3.1642%。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的变动。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上市公司 44,093,73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8.3514%。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一)七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新的《一致行动协议》 2025年6月2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张新生、张春山、宋登昌、周兴山及其一致行动人郭延伟、荆震、于秋丽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强化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和有效性,继续保持公司长期健康、稳定运营和发展,协议各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作为一致行动人并自愿签订本协议如下: 为强化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和有效性,继续保持公司长期健康、稳定运营和发展,协议各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作为一致行动人并自愿签订本协议如下: 一、在涉及有关公司经营发展及重要人事安排(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等),并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协议各方必须采取一致行动。 二、协议各方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就上述重大事项行使提案权时必须保持完全一致,并在董事会或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完全一致。协议各方中任何一方拟就上述重大事项向股东会提出议案时,须事先与其他各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以协议各方的名义按照该一致意见共同提出提案。在公司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上述重大事项前,协议各方应提前充分沟通和协商,就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董事会或股东会上对该等事项行使表决权。 三、协议各方充分沟通协商后,按下列标准确定协议各方的“一致意见”:1、以协议各方达成一致的意见作为各方的一致意见;2、若协议各方的意见无法达成完全一致,则以甲方意见(即共同实际控制人张新生、张春山、宋登昌、周兴山)作为协议各方的最终一致意见;3、本协议所称“甲方意见”,即甲方合计表决权(不包含表决权委托部分)的过半数所支持的意见。 四、公司在召开上述重大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会时,协议各方中的董事、自然人股东必须亲自出席或只能委托协议各方中的其他董事、股东出席,并严格按照上述达成的“一致意见”进行表决。如果协议各方中的任何一方在作出表决意见时未按照“一致意见”表决,则计票人、监票人应将该表决票退还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主持人指定甲方中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代为改正。 五、本协议有效期内,协议各方均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六、本协议有效期内,协议各方均不得以委托、信托等任何方式将其表决权委托给除本人以外的其他主体行使。 七、任一股东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其他股东全部损失。 八、本协议自2025年6月20日起生效,至2027年6月19日终止,期满后经协议各方同意可延长协议有效期。 九、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需经协议各方共同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 (二)四十一位公司员工股东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的张春山签署《股东不可撤销表决权委托协议》 2025年 6月 20日,四十一位公司股东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的张春山签署《股东不可撤销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各自将其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表决权委托给张春山行使,其中三位公司管理层人员牛昕光(董事)、张锡奎(董事会秘书)、刘天鹏(副总经理)将自己持有股份的 90%表决权委托给张春山行使;三十六位公司核心员工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权激励股份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张春山行使;两位现任监事唐建平(监事会主席)、李化杰(职工监事)将自己持有股份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张春山行使。表决权委托期限自 2025年 6月 20日起至 2027年6月 19日止。该等股份合计为 23,620,040股、股份比例为 15.1872%。做出表决权委托的自然人股东及委托表决权的股份情况如下:
“(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部分(90%)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乙方行使。该部分委托受限股份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减持。 (2)表决权委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①对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所有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②提名、选举、罢免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③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合并、分立、清算等事项进行表决; 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由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事项。 (3)转增股本后新增股份的表决权委托:若在委托期限内,公司实施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事项导致甲方持有的股份数量增加,新增股份中对应委托受限股份比例的部分的表决权自动纳入委托范围,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对该部分新增股份行使表决权,且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因该部分新增股份而变更本协议关于受限股份不得减持的约定。 (4)减持股份后的表决权委托调整:当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对自由股份进行减持后,委托给乙方行使表决权的委托受限股份总数不变,自由股份相应减少。 (5)本表决权委托期限自2025年6月20日起至2027年6月19日止。除 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或本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情形出现,委托期限届满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三)新《一致行动协议》及《股东不可撤销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时相关股东承诺 自泰德股份设立以来,青岛机电控股为青岛市机械工业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青岛市机械工业总公司为青岛华通的全资子公司。截至 2025年 6月 20日,青岛华通及其一致行动人青岛机电控股及青岛市机械工业总公司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 40,721,650股、持股比例为 26.1831%,仅次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 2025年 6月 20日,青岛华通向泰德股份出具了《关于不谋求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承诺自 2025年 6月 20日起,未来 24个月内,不通过任何方式主动谋求或协助他人谋求公司控制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自行通过所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增持公司股份并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2)实际控制董事会中过半数席位或以其它方式实际控制公司董事会;(3)与公司其他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类似协议、安排等方式。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权利的情 况 除本次一致行动相关协议中所述的锁定期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持股数量的增减,不涉及资金支付。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 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 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 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必要时进行资产、业务等方面的调整,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履行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 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 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者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 12个月内暂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者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上市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必要时进行资产、业务等方面的调整,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 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其他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 12个月内暂无对可能阻碍获取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明确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员工聘用计划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需要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此次权益变动系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所签署的原《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届满终止且不再续签,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新《一致行动协议》、以及四十一位公司员工股东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的张春山签署《股东不可撤销表决权委托协议》所致,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与上市公司之间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上市公司将仍然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均保持独立。 为进一步确保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动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为规范和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正常领薪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的情况。 为规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进行过合计金额超过 3,000万元或者达到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发生合计金额超过 5万元的交易行为。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 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合 意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合意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 份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均为自然人,不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若中登公司查询结果与自查结果不符,则以中登公司查询结果为准,上市公司将及时公告。 第十节 上市公司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是否存 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上市公司无控股股东。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市公司现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 3、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动人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5、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作出的相关说明或承诺; 6、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本报告书文本; 7、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8、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查阅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备查阅。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春山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新生 信息披露义务人:宋登昌 信息披露义务人:周兴山 一致行动人:郭延伟 一致行动人:荆震 一致行动人:于秋丽 签署日期: 2025年6月 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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