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源微(688037):《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2025年06月23日 20:21:33 中财网
原标题:芯源微:《内部审计制度》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制定《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独立董事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召集人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独立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且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七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设审计负责人1名,负责公司内部审计的管理工作。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合理的结构。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等情况,关注财务报告中相关会计科目是否存在异常,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
(四)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 关注公司关键业务流程的合规性和效率性,通过对业务流程的审计,发现潜在的瓶颈和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从而优化公司的业务流程,提高运营效率;(六) 对公司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公司内部政策的情况进行合理审查,确保公司的运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要求,避免公司因违规行为而面临法律风险和声誉损失;
(七)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一) 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 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四) 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 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 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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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十)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二十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任务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的主要范围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专项审计等,具体内容如下:
(一) 财务审计: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的执行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公司的经济效益、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二) 内控审计:对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状况的审查、分析测试、评价,确定其可信程度,从而对内部控制是否有效作出鉴定;
(三) 专项审计:针对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对公司有关机构、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四) 新建项目、技改项目审计:对新建项目和技改项目的预算、结算情况,工程合同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违规违章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五) 合同审计: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产品销售、承包租赁等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六) 离任审计:关键管理人员离任或调任的,负责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济活动以及个人收入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七) 责任审计:对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审计,以促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八) 经济效益审计:对投资行为及某项资产使用效益进行专项审计,以确定和检验其投资效率和经济效益;
(九) 信息系统审计:对公司信息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和有效性进行内部审计,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防止信息泄露和系统故障对公司运营造成不良影响;(十) 风险管理审计:对公司风险管理机制、流程和策略进行审计,评估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发现潜在风险并提出改进建议,以帮助公司更好地应对市场风险和经营挑战。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公开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公开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公开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的审计证据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完整、清晰地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中。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如有必要,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审计档案的借阅应履行必要审批手续。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六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因审计工作需要,内部审计部门可请求公司管理层协助协调相关公司(部门)关系。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实施正式审计前三天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计公司(部门)。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及相关的各类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疑问的事项,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明确意见。

第三十二条在执行审计实施工作计划并完成审计主要步骤后,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提出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经审核批准的审计报告是下达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有效依据。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依据审计报告,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和改进建议,拟定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

第三十四条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予以表彰。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对象,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部审计部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公司商业秘密的;
(四)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 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如与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冲突的,以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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