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源微(688037):《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以及可持续发展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和可持续发展工作组,均由公司执行委员会主席任组长,另设副组长1至2名。 第八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可持续发展方向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ESG目标、战略规划、治理架构、管理制度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可持续发展建议;对ESG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提出指导意见;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ESG相关风险和机遇,帮助管理层对ESG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五)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ESG相关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年度ESG报告;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投资评审小组和可持续发展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提出立项意见,报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将相关情况报工作小组; (四)由工作小组组织评审,向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或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无关联关系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如与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冲突的,以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6月23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