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友科技(301557):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行为,规避经营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明确公司投资及重大财务决策的批准权限与批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以取得收益为目的而发生的现金流出。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证券投资、新建或技改项目投资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投资项目涉及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的,应遵守《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 第二章 重大投资的决策 第四条 公司重大投资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协同证券部门和财务部门进行市场调查、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形成议案后,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五条 就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就投资项目应当关注的其他重要因素。 第六条 公司拟投资的项目符合以下任一情况的,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投资项目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投资项目(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三)投资项目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投资项目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投资项目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尚未达到应当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投资项目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二)投资项目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投资项目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四)投资项目(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投资项目(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上述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投资事项外的其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九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提交有权审议机构审议。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除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章 重大投资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十条 公司投资项目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经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由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处理投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二)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是经审议批准的投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其应根据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所做出的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三)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应定期就项目进展情况向公司证券法务部、财务部提交书面报告,并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 (四)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五)公司内审部应组织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并向证券法务部、财务部提出书面意见; (六)每一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应将该项目的结算文件报送证券法务部、财务部并提出审结申请,由证券法务部、财务部汇总审核后,应按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向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直至股东会进行报告并交证券法务部存档保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修订权归股东会。对本制度的修订,由董事会拟定修改草案,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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