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飞数据(300738):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www.dentons.cn 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14层、15层 Tel.: 86 20 8527 7000/01 Fax: 86 20 8527 7002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假设: 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5.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年 6月 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5年 6月 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2025年 6月 23日 14:30,本次股东大会于广州市天河区华景路 1号南方通信大厦 9层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冯康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2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23日9:15至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3日上午9:15至2025年6月2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议案的增加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对象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6月13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806人,代表股份合计302,593,7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156%。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证券部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2人,所代表股份共计247,9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2%。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04人,代表股份302,345,8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904%。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802人,代表股份30,420,3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79%。其中现场出席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802人,代表股份30,420,3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79%。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指派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指派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3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2024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1,835,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92%;反对654,8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4%;弃权103,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61,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057%;反对654,8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17%。 表决结果:通过。 2.00《关于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1,791,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49%;反对702,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1%;弃权99,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18,2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635%;反对702,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86%;弃权99,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9%。 表决结果:通过。 3.00《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1,785,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27%;反对705,2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1%;弃权103,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11,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413%;反对705,2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83%;弃权103,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04%。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马章凯) 经办律师: (倪洁云) 经办律师: (陈光为)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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