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颖电子(300327):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时间:2025年06月23日 20:10:54 中财网
原标题:中颖电子: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〇二五年六月
声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对《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特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财务顾问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作出声明,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文件和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三、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告文件进行核查,确信公告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

四、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权益变动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提交内核机构审查,并获得通过。

五、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核查意见所述事项并不代表有权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

七、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及投资者认真阅读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有关此次权益变动各方发布的相关公告。

八、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当事人均无任何利益关系,就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发表的核查意见是完全独立进行的。

九、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执行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及内部防火墙制度。

目 录
声 明 ........................................................................................................................... 1
目 录 ........................................................................................................................... 3
释 义 ........................................................................................................................... 5
一、关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 7 二、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的核查 ....................................................................... 7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的核查............................................ 7 (二)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的核查................................................................................................................ 8
三、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核查 ............................................................................... 8
(一)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8
(二)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核查................................................ 8 (三)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的核查.......................................................... 11
(四)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简要财务状况的核查.. 11 (五)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合法、合规经营情况的核查...................... 12 (六)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的核查...... 12 (七)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控股股东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5%的情况的核查 ........................................................................... 12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13
四、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辅导与督促情况的说明 ............................................. 13 五、对权益变动方式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授权与批准程序的核查 ......................... 13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13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13
(三)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决策程序.................................................. 14 六、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的后续计划的核查 ................................................. 15 (一)未来 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15 (二)未来 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计划................................................ 15 (三)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15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16
(五) 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的重大变动情况........................................ 16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16
(七)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 16 七、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核查 ..................................................... 16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16
(二)同业竞争情况及相关解决措施...................................................................... 18
(三)关联交易情况及相关解决措施...................................................................... 19
八、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核查 ................................................................. 19
九、关于目标股份权利受限情况的核查 ................................................................. 26
十、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 26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26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26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27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27
十一、关于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的核查 ............................................. 27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2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27
十二、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 27 十三、财务顾问联系方式 ......................................................................................... 28

释 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或名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核查意见/财务顾 问核查意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 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中颖电子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 让方/致能工电/收 购方/收购人上海致能工业电子有限公司
致能合伙上海致能集成电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致能工电的控股股东
上海虞森上海虞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LP有限合伙人
GP普通合伙人
出让方 1、威朗威朗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出让方 2、 WIN CHANNELWIN CHANNEL LIMITED
出让方威朗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和 WIN CHANNEL LIMITED
本次股份转让、本 次交易、本次权益 变动本次权益变动为威朗将其持有的中颖电子 31,718,000股股份(占 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9.29%)、WIN CHANNEL将其持有的上市公 司 16,767,39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4.91%),通过协议 转让的方式转让给致能工电。同时,威朗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31,392,17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9.20%)对应的全部表 决权委托给致能工电行使,委托期限为本次权益变动股份过户日 起 24个月
《股份转让协议》2025年 6月 6日签署的《威朗国际集团有限公司、WIN CHANNEL LIMITED与上海致能工业电子有限公司关于中颖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表决权委托协 议》2025年 6月 6日签署的《威朗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致能工业 电子有限公司关于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
标的股份威朗拟转让的、致能工电拟受让的中颖电子 31,718,000股股份(占 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9.29%)和 WIN CHANNEL拟转让的、致能 工电拟受让的中颖电子 16,767,39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 的 4.91%)
股份转让威朗向致能工电转让其持有的中颖电子 31,718,000股股份(占上 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9.29%)和 WIN CHANNEL向致能工电转让其 持有的中颖电子 16,767,39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4.91%)的行为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格式准则第 15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 变动报告书》
《格式准则第 16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号—上市 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
《公司章程》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本核查意见中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权益变动的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关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声明,承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分析和安排,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15号》《格式准则第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致能工电系以市场化机制设立的中国本土的高端智能工业电子产业平台级企业集团,主要聚焦在工业及汽车芯片领域的布局与产业生态建设。本次权益变动系致能工电基于自身发展战略,看好上市公司发展前景之目的,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致能工电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机构决策,提升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与全体股东共同分享上市公司发展成果。

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权益变动目的与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所陈述的权益变动目的具有合理性,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致能工电在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起的未来12个月内,除权益变动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致能工电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中颖电子股份的可能性,如果未来12个月内有增持计划,致能工电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致能工电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三、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核查
(一)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上海致能工业电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1192号5层
通讯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1198号A栋6层
联系电话021-61390350
法定代表人李晓忠
注册资本244,641.80万元
成立日期2020年12月14日
营业期限2020年12月14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MA1G99E65Y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集成电路与人工智能产品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 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集成电路与人工智能产品的研发、销售,企 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不含投资类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核查
1、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致能工电的控股股东为致能合伙,无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致能工电的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致能合伙持有致能工电81.7522%股权,为致能工电控股股东。

上海虞森为致能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致能合伙的《合伙协议》,上海虞森通过控制致能合伙、进而控制致能工电,上海虞森为致能工电的间接控股股东。

根据上海虞森的《合伙协议》,上海虞森的管理委员会是上海虞森对外投资相关事务的决策机构。管理委员会包括4名成员,有限合伙人上海智齐能锦工业电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广东粤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各有权委派2名委员,管理委员会决议需经全体委员一人一票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上海智齐能锦工业电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广东粤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不能通过其委派的委员独立决定上海虞森对外投资相关事务。

上海智齐能锦工业电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广东粤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上海虞森的出资额占比均为49.99%,双方的合伙人不存在重合,代表的经济利益主体不同,且双方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等特殊决策安排文件。因此,上海智齐能锦工业电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广东粤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共同控制的情形。

基于上述,上海虞森无实际控制人,因此致能工电无实际控制人。

2、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为致能合伙,其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上海致能集成电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博乐路70号36幢4层J2422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1198号A栋8层
联系电话021-65060817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虞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额57.3亿元
成立日期2020年06月24日
营业期限2020年06月24日至2050年06月23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D70Q6J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通信设备销售 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 路芯片设计及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专业设计服务,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控制的核心企业和主营业务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企业名称注册资本 (万元)持股比例持股方式主营业务
1上海致能恒芯工业 电子有限公司140,050100%直接持股持股主体,自身暂无实际运 营业务
2上海致能浦芯工业 电子有限公司2,000100%直接持股持股主体,自身暂无实际运 营业务
3上海韶芯集成电路 有限公司102,000100%直接持股持股主体,自身暂无实际运 营业务,注销中
(2)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控制的核心企业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致能工电的控股股东致能合伙不存在其他实际控制的企业。

(三)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资金来源的说明》:
“1、本次交易涉及支付的资金拟采用本公司的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

2、本次交易涉及支付的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

3、本次交易涉及支付的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利用本次交易所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的融资。

4、本公司具备本次交易的履约能力。”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预计全部来源于其自有资金。

(四)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简要财务状况的核查
致能工电系上海市政府通过上海科创投资集团出资、武岳峰科创出资以及徐州政府出资,以市场化机制设立的中国本土的高端智能工业电子产业平台级企业集团,主要聚焦在工业及汽车芯片领域的布局与产业生态建设。其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
总资产516,975.55445,613.01425,981.68
总负债6,816.078,137.80866.67
净资产510,159.48437,475.20425,115.01
资产负债率1.32%1.83%0.20%
项 目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营业收入20,610.3915,005.09-
利润总额2,020.21-11,931.4210,344.88
净利润935.35-9,940.097,924.06
净资产收益率0.20%-2.30%2.63%
注1:2022年-2023年财务数据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4年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注2:净资产收益率=当年净利润/(当年年末所有者权益+上年年末所有者权益)*2 注3: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五)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合法、合规经营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刑事处罚,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形,最近三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未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况,亦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六)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地区居留权
李晓忠董事长、法定代表 人中国中国
马婉馨董事、副总经理中国中国
刘剑董事中国中国
张家荣董事中国中国
吴春城总经理中国中国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人员在最近 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和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控股股东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5%的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致能工电直接持有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603068.SH)9.64%的股份。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致能合伙不存在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持有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股份的情况。

四、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辅导与督促情况的说明
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必要辅导,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基本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本财务顾问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涉及本次权益变动的报告、公告及其他法定义务。

五、对权益变动方式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授权与批准程序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未拥有权益。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主要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为威朗将其持有的中颖电子31,718,000股无限售流通股、WIN CHANNEL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6,767,396股无限售流通股,合计48,485,396股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20%,占剔除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后总股本的14.28%),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致能工电。同时,威朗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31,392,17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20%,占剔除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后总股本的9.25%)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致能工电行使,委托期限为本次权益变动之股份过户日起24个月。

本次股份转让及权益变动前后,相关主体的持股比例及表决权比例如下表所示(按上市公司总股本341,389,229计算):

股东名称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表决权数量 (股)表决权比例
威朗63,110,17618.49%18.49%31,392,1769.20%--
WIN CHANNEL16,767,3964.91%4.91%----
合计79,877,57223.40%23.40%31,392,1769.20%--
致能工电---48,485,39614.20%79,877,57223.40%
本次股份转让及权益变动前后,相关主体的持股比例及表决权比例如下表所示(按剔除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1,912,435股后的总股本339,476,794股计算):

股东名称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表决权数量 (股)表决权比例
威朗63,110,17618.59%18.59%31,392,1769.25%--
WIN CHANNEL16,767,3964.94%4.94%----
合计79,877,57223.53%23.53%31,392,1769.25%--
致能工电---48,485,39614.28%79,877,57223.53%
(三)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决策程序
1、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程序,具体如下: (1)2025年 6月 6日,致能工电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方案及相关协议。

(2)2025年 6月 6日,致能工电与出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威朗将其持有的中颖电子 31,718,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9.29%)、WIN CHANNEL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16,767,39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4.91%),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致能工电。2025年 6月 6日,威朗与致能工电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威朗将其所持 31,392,176股股份( 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9.20%)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致能工电行使,委托期限为本次权益变动之股份过户日起 24个月。

2、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
经核查,本次股份转让实施前尚需取得的有关程序或批准包括:
1、按照深交所协议转让相关规定履行合规性确认等相关程序,并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六、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的后续计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本财务顾问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的后续计划具体如下:
(一)未来 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若今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明确提出有关计划或建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 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个月内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具体计划,亦无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具体重组计划。但是,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以及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的角度出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符合资本市场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未来 12个月内筹划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事项,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事项。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在本次协议转让完成股份过户日起的 30个工作日内或信息披露义务人确认的不少于 30个工作日的合理时间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相关约定进行调整。对于上述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完成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安排如下: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对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新一届董事会由 11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名,非独立董事 7名(其中:1名职工董事),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派的非独立董事担任。上市公司章程将就上述调整进行相应的修订。对于上述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的重大变动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做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架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核查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在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的完整及独立。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承诺如下: “(一)资产独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对自身全部资产拥有完整、独立的所有权,与致能工电的资产严格分开,完全独立经营,不存在混合经营、资产不明晰的情形。

(二)人员独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拥有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管理体系,该等体系与致能工电完全独立。保证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致能工电及致能工电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三)财务独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致能工电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能够依法独立纳税,独立做出财务决策,致能工电不会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四)机构独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五)业务独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经营管理系统,有独立开展经营业务的资产、人员、技术、场地和品牌,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将不会产生影响,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

上述承诺函自出具之日生效,自出具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上市公司终止上市之日时终止。”
(二)同业竞争情况及相关解决措施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目前所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为避免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控股的企业的主营业务间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为避免新增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若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下属公司获得与上市公司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似但不构成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少数股权财务性投资商业机会除外),将及时通知上市公司,若上市公司在收到通知后 30 日内作出愿意接受该业务机会的书面回复,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下属公司将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合理、公平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上市公司。

为避免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下属公司与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实质性同业竞争,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承诺人将不在现有业务外新增与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业务,包括不通过投资、收购、受托经营等方式新增从事与上市公司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业务;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下属公司,如出售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资产、业务,上市公司在同等条件下均享有优先购买权。

3、承诺人保证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上述承诺函自出具之日生效,自出具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上市公司终止上市之日时终止。”
(三)关联交易情况及相关解决措施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

为避免和规范本次权益变动后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致能工电及致能工电控制的企业尽量避免或减少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如涉及);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原则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3、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移转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损失的,致能工电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函自出具之日生效,自出具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上市公司终止上市之日时终止。”
八、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并经本财务顾问核查,本次交易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主体和签署时间
2025年6月6日,威朗、WIN CHANNEL与致能工电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二)《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序号项目主要条款内容
1转让标的1. 威朗(下称“甲方1”)同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31,718,000股 (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9.29%);WIN CHANNEL(下称“ 甲方2”与甲方1合称为“甲方”) 同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16,767,396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4.91%)转让给致能工 电(下称“乙方”)。 2.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持有上市公司48,485,396股股份 (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4.20%)。
2股份转让价 款1. 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5.677元/股,股份转让价款 总计为人民币1,244,959,513.09元,其中甲方1为人民币 814,423,086.00元、甲方2为人民币430,536,427.09元。 2. 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分两笔支付: 第一笔转让价款:乙方应于协议所述成交先决条件全部 被满足或乙方书面豁免,并且收到甲方出具书面付款通知, 并且本次股份转让完成所需税务备案程序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内向甲方1支付人民币325,769,234.40元、向甲方2支付人民币 172,214,570.84元; 第二笔转让价款:乙方应于标的股份办理完毕在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并且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按甲方 和乙方约定变更完毕和章程按甲方和乙方约定修订完毕之日 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1支付人民币488,653,851.60元、向甲 方2支付人民币258,321,856.25元。
   
   
3成交先决条 件1. 甲方及上市公司已经向乙方充分、完整披露了上市公司及附 属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分支机构、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下同)的资产负债、权益、对外担保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 及附属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关的全部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甲方和乙方已完成本次股份转让的全部内部审批程序,且本 次股份转让事项取得有权机关/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 交易所或反垄断审查/执法机构)合规确认意见、审批、核准 、许可、登记或备案(如涉及)。 3. 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纠纷,不存在抵押、质押、被 司法查封、冻结(或其他司法强制或保全措施)或其他导致 标的股份无法转让、过户的情形。 4. 甲方和乙方及上市公司遵守、履行本次股份转让相关交易文 件及承诺,不存在任何违约及可能其阻碍继续履行的情形。 5. 不存在任何限制、禁止或致使本次股份转让被取消的事件, 或者任何已对或将对上市公司及本次股份转让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 上市公司或附属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或者出现丧失清 偿能力,或被股东、债权人申请清算或破产程序; (2) 上市公司资产被司法冻结、查封或被采取其他司法强制 或保全措施,或存在以上市公司为被告、被申请人、被 处罚人或第三人的未结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导 致上市公司正常经营受到影响; (3) 上市公司被实施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或发 生导致上市公司被实施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 的情形/事项。
序号项目主要条款内容
4股份的过户1. 在本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向登记结算公司提出 查询拟转让股份的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临时保管手续,获 得股份证明文件和临时保管确认函。 2. 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于上市公司就本协议披露相关公告起2 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合规性确认。在提交上述 文件前,甲方应提前取得并向乙方交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出具的甲方对标的股份的持有证明文件。 3. 甲方和乙方在完成有关监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申请、报批手续及信息披露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各 方应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 如下手续: (1) 由甲方负责提供所有办理该协议转让股份过户手续时须 交付的文件并办理该股份转让过户的手续,乙方提供必 要的配合; (2) 因标的股份转让及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 所得税、印花税、营业税、券商佣金、过户费用等), 由各方各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予 以承担; (3) 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将成为标的股份的 所有权人并记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4. 双方确认,若甲方需办理境外主体相关公证文书的,则上述 时限均应当酌情延长至甲方取得相关公证文书后的第5个工作 日。
5过渡期安排1. 过渡期指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 之日期间。 2. 在过渡期内,如遇上市公司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标的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标的股份除权所对应的新 增股份应一并转让给甲方,且本次股份转让总价不做调整。 在过渡期内,如甲方取得了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则标的股 份对应的该部分现金分红由甲方等额补偿给乙方,或者由乙 方从待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中直接扣除相应的现金分红金额 。在过渡期内,如遇上市公司回购注销股份,导致上市公司 总股本及转让股份的比例发生变动,甲方向乙方转让的具体 股份数量及转让价款金额仍按本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3. 在过渡期内,甲方不得在标的股份上设置新的质押,不得设 置任何特权、优先权或其他权利负担,不得筹划或发行标的 公司可交换债券,不得以任何方式增持标的公司股票。 4. 在过渡期内,甲方不得采取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任何第 三方转让标的公司股票,或直接或间接地与任何第三方作出 关于标的公司股票转让的任何承诺、签署备忘录、合同或与 本次标的股票转让相冲突、或包含禁止或限制标的公司股票 转让的备忘录或合同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 5. 在过渡期内,甲方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审慎尽职 的原则行使标的公司股东权利、享有相关权益、履行义务并 承担责任。 6. 在过渡期内,甲方在知情的情形下应及时将有关对标的公司 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变化或导致不利于本次股份转让的 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书面通知乙方。
序号项目主要条款内容
  7. 过渡期内,甲方应保证并促使上市公司及附属公司不发生对 本次股份转让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或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1) 不得提议或同意上市公司进行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公司章 程修订(因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修订而需要相应 调整、修改的除外)、董(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或其薪酬福利变更、控制权结构变化; (2) 采取合理及必要措施保全和保护上市公司及附属公司资 产、商誉,不得提议或同意上市公司及附属公司在正常 业务过程之外终止或处分其全部或部分资产、业务; (3) 不得提议或同意上市公司及附属公司开始任何程序或签 署任何文件以重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关闭上 市公司及附属公司,或通过增加、分割、减少、重组、 允许任何认购、出资或投资或以其他方式变更其注册资 本或资本公积金; (4) 除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利润分配方案或适用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明确要求外,不得提议或同意上市公司进行分红 、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 权、除息事项; (5) 不得提议或同意上市公司及附属公司进行不具有合理商 业目的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增加债务或 放弃债权、承担重大义务等行为; (6) 不得提议或同意变更、增加或终止上市公司及附属公司 作为签约一方或对上市公司及附属公司具有约束力的任 何现有合同,且该等变化可能对上市公司及附属公司的 性质或经营范围产生重大影响; (7) 上市公司及附属公司遵循会计处理的一致性原则,除适 用法律或监管规则要求的以外,不得提议或同意改变或 调整上市公司及附属公司会计制度或政策; (8) 甲方不得授予任何人购买上市公司股份或资产的权利, 或就转让上市公司股份、资产寻求或提供要约,签署任 何协议或者安排,或者参加、牵涉任何讨论、谈判或者 承诺; (9) 过渡期内,甲方应当督促其提名和委任的上市公司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维持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维护上市公司 持续上市地位。
6承诺与保证1. 甲方的承诺与保证: (1) 甲方所述各项声明、承诺及保证均属真实、准确、完整 、充分、无条件及无保留;甲方保证在本协议中的意思 表示为真实、自愿、有效,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 之因素。 (2) 甲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有权签署 本协议, 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 与授权。 (3) 不存在对本协议的履行存在重大影响而未披露的任何情 形(包括但不限于已有的或潜在的行政调查、诉讼、仲 裁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
序号项目主要条款内容
  实、准确、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不真 实。 (4) 甲方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不违反自身的章程或规章制度,不违反其与 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 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 决、命令或裁决等、公告等程序。 (5) 甲方保证所持有的标的股份不存在与第三方的任何权属 争议的情况、不存在任何代持情形、不存在抵押、质押 、留置、限制权、优先权、第三方权利或权益、其他担 保或担保权益、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优先安排或权利限 制情形;标的股份过户后,乙方将依法对标的股份拥有 全部的、完整的所有权。 (6) 甲方未曾就标的股份做出限制转让的承诺,且标的股份 不存在任何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7) 甲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 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 文件和资料。 (8) 甲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要求 上市公司提供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上市公司 出具/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办理相应的信息披露、 股份过户等手续。 (9) 甲方保证向监管机构申领、备案或取得由其授予、备案 或签发的一切确保本协议全面执行的许可证、批文、授 权书和注册登记等;向第三人交付或取得一切为使本协 议全面执行的通知、批准、弃权书、同意函和授权书等 。 (10) 在本协议签署后,甲方不得与第三人就标的股份的处置 进行协商、签署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关于处置标 的股份的文件,确保标的股份在过户日前不被冻结,查 封、拍卖、变卖、折价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加以处置。 (11) 甲方保证签署和交付需出让方签署或交付的与本次股份 转让有关的文件及证书等及时履行法律法规、本协议其 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12) 甲方1承诺,自本次权益变动之股份过户日起60个月内, 甲方1不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会以 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 控制权;亦不会以表决权委托、征集投票权、签署一致 行动协议、联合其他股东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单独或共同 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13) 甲方1将尽最大努力维持研发及核心管理团队稳定。 (14) 甲方1同意自股份过户日起24个月内,甲方1将其所持上 市公司剩余31,392,17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9.20%)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2. 乙方的承诺与保证: (1) 乙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有权签署本协 议,至本协议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 本协议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序号项目主要条款内容
  (2) 乙方保证其在本协议报相关审核和批准机关批准时符合 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受让主体的各项资格要求。 (3) 乙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 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 文件和资料。 (4) 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规定,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的转让 价款,并保证其用于支付标的股份转让的价款的资金来 源合法。 (5) 为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乙方保证在相关监 管部门规定不得转让本次受让的标的股份的期限内不转 让其所受让的标的股份。 (6) 乙方保证已就本协议涉及的有关情况向甲方作了充分披 露,不存在对本协议的履行存在重大影响而未披露的任 何情形。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 实、准确、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 (7) 乙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不违反自身的公司章程,不违反与第三人签署的 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 决等。 (8) 乙方保证在本协议签署以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履行相应的通知、公告等程序。 (9) 乙方保证签署和交付需受让方签署或交付的与本次股份 转让有关的文件及证书等。 (10) 乙方保证在本协议生效后,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签署, 提供相关文件,尽最大努力促进完成股份过户手续。 (11) 乙方保证及时履行法律法规、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各 项义务。
7上市公司治 理各方同意,在本次协议转让完成股份过户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或 乙方确认的不少于30个工作日的合理时间内,完成对上市公司治 理结构的调整: (1)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对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 新一届董事会由11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乙方有权提 名2名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7名,其中:1名职工董事,由职 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乙方有权提名4名非独立董事;甲方1 有权提名其余董事。 (2) 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乙方委派的非独立董事担任。 (3) 新一届董事会的董事长由甲方1提名,任满18个月后或上市公 司发生达到《上市规则》7.1.3条标准的业务或资产调整时, 乙方有权提出变更董事长的临时议案。 (4) 乙方将在股东会投票支持甲方1提名的人选。 (5) 上市公司章程就上述变更进行相应的修订。
8违约责任1.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足额支付股份转 让款,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当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 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逾期超过30天仍未支付,视为 乙方实质性违约,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按照本 协议项下转让对价总额的10%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序号项目主要条款内容
  2.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标的股份延期过户,每延期一天,甲方应 当按照收到的乙方前期已支付的转让对价的日万分之一向乙 方支付违约金;若延期超过30天仍未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 登记,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退还前期已支付的 转让对价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项下转让对价总额的10%一 次性支付违约金。
9生效及变更1.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派代表签字或签章后于 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起生效。本次股份转让需按监管部门的 要求合法地完成有关审批及信息披露方可有效执行。 2. 本协议的任何补充或修改必须经双方签署书面变更协议方能 生效。
(三)《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主体和签署时间
2025年6月6日,威朗与致能工电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

(四)《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

序号项目主要条款内容
1表决权委托1. 本次权益变动之股份过户日起,威朗(下称“甲方”)同意将 其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31,392,176股股份(对应上市公司股 份比例为9.20%)所对应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 、查阅权等股东权利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致能工电(下称 “乙方”)行使,该等委托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 2. 委托期间,如因甲方失去部分股份的所有权,则甲方委托乙 方行使股东表决权的委托股份是指其仍享有所有权的剩余股 份。
2表决权委托 期限1. 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的期限为自本次权益变动之股份过户 日起24个月。委托期限内,甲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撤销本协 议项下委托权利。 2. 在委托期限内,如因上市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实施资本公积 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事项导致甲方所持上市 公司股份增加的,前述增加部分股份对应的委托权利,亦将 自动并不可撤销地依照本协议约定委托给乙方行使,双方无 须另行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或委托授权书。 3. 委托期限内,甲方主动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时需事先 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委托到期后, 如甲方拟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在同等条 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3表决权委托 范围1. 在委托期限内,就委托股份,乙方有权按照其独立判断、依 其自身意愿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上市 公司股东会(包括临时股东会)或提出提案; (2) 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候选 人)、监事(候选人)的任何提案或议案及做出其他意 思表示;
序号项目主要条款内容
  (3) 表决权,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会审议和表决事项投票 ,并签署相关会议文件; (4) 查阅权,查阅上市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及记录、监事会会议决议及记录、 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文件、资料和信 息; (5)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所应 享有的其他表决性权利。 2. 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为全权委托,乙方独立行使前款所述之 表决权,甲方无需就具体表决事项向乙方分别出具授权委托 书,乙方可以根据自身意愿自行行使委托权利,无需事先通 知甲方或征求甲方的意见。 3. 委托期限内,甲方不再自行就委托股份行使委托权利,亦不 得再委托乙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行使委托权利。
4委托权利的 行使1. 甲方应就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及时签署 相关法律文件/协议、进行信息披露、配合有关监管机构的 问询等。对乙方行使上述委托权利及签署相关表决文件所产 生的法律后果,甲方予以认可,同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行 使上述委托权利。 2. 乙方不得利用委托权利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股东利 益的行为,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行为。 3. 委托期限内,若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 ,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 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条款之目 的。 4. 本协议表决权委托对双方均是无偿的。
九、关于目标股份权利受限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威朗和 WIN CHANNEL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十、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在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 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 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资产交易情况。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的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十一、关于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结果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中颖电子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结果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出具的自查报告,本核查意见签署之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中颖电子股票的情况。

十二、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
一、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本次权益变动中,本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除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之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情况,本次权益变动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要求。

十三、财务顾问联系方式
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2号丰铭国际大厦 A座 6层
法定代表人:江禹
电话:010-56839300
传真:010-56839400
联系人:张辉、樊灿宇、左迪、张鹏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

左 迪 张权生 张蓝月



周 浩 吴伟平



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 辉 樊灿宇


投行业务负责人:

唐松华

内核负责人:

平长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 6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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