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中生态(300948):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6月修订)

时间:2025年06月23日 20:06:07 中财网
原标题:冠中生态: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6月修订)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度报告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度报告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未勤勉尽责,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年度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 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八条 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
(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更正所涉金额达到本条(一)至(五)项所列标准;
(七)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2、符合本制度第八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关联方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未披露的;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未披露;
3、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未披露。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更正的处理
第十一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应组织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司应当披露变更、更正的原因及影响,涉及追溯调整或重述的,应当列示披露调整前后所涉会计科目、财务数据,简述调整过程,披露对以往各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金额。如涉及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披露是否就相关事项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第十三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一)如果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更正后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二)除上述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仅对更正事项执行专项鉴证并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上述广泛性是指以下情形:
1、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
2、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账户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
3、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盈亏性质改变是指更正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由亏损转为盈利。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承担形式:
(一) 责令改正并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六) 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影响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并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工作中,有关人员涉嫌违法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抄报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对重大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适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6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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