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国微(002049):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专项核查报告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专项核查报告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紫光国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紫光国微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期限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74号)核准,公司于2021年6月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5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0,000.00万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发行费用人民币 1,212.34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8,787.66万元。截至2021年6月17日,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天运[2021]验字第90047号)。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新型高端安全系列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车载控制器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其中两个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紫光同芯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同芯”)。 经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3年1月12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国微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紫光同芯作为实施主体的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变更,并将拟投入上述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收回,变更投向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国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微电子”)的募投项目。新募投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与紫光同芯归还的全部募集资金(人民币10.5亿元本金及相关利息和现金管理收益)之间差额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偿还部分银行贷款、业务子公司运营资金支持及备用资金储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2023年1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变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元:万元
(一)相关募投项目概况 深圳市南山区政府为支持区内优质企业的发展,推出以联建的方式解决重点企业产业场地的支持政策,组织企业联合竞拍土地建设总部大厦,并在项目成本上给予较大优惠。深圳国微电子积极申请并成功入选,参与了深圳市南山区留仙洞七街坊先进制造业联合大厦联建项目(即“深圳国微科研生产用联建楼建设项目”),获批建筑面积约15,000平方米,重点用于保障公司研发生产用场地。 该项目在深圳市南山区区政府的安排下按计划推进中。 “深圳国微科研生产用联建楼建设项目”建设期约2.5年,拟在深圳市南山区留仙洞片区建设,拟投入金额 37,888.00万元,其中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30,500.00万元。 (二)本次延长募投项目实施期限的原因 “深圳国微科研生产用联建楼建设项目”原计划将于2025年7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由于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原违规电缆及水管需改迁等非公司原因导致的不可预见情况,结合项目建设实际进度,为审慎起见,公司决定将“深圳国微科研生产用联建楼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延长至2029年2月底。 四、本次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影响 本次延长“深圳国微科研生产用联建楼建设项目”的实施期限,不构成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五、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6月 23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议案》。同意公司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深圳国微科研生产用联建楼建设项目”的实施期限,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延长至2029年2月底。除上述变更外,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其他内容不变。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6月23日召开的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事项不构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同意公司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延长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期限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影响项目原有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的基本内容与原计划一致,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延长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期限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专项核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关 伟 王金龙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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