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冠电力(600236):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 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 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相等的投票权, 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 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 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 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 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 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 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 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之积, 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如下: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 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 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 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 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八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 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 有的投票权数的,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1.该股东的投票权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 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计算; 2.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 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直 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大于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数为止。如经 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 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股东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股东 明确说明以上应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 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九条 公司在制作选举董事的表决票时,应充分考虑各种 因素,使表决票的设计有利于股东正确地进行投票,同时应在 表决票的显著位置提示投票人应注意的事项。 第十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董事候选人以获得投票权数决定 其是否当选,所当选的董事应为获得投票权数由高往低排列, 位次与本次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如二名或二名以 上董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相等,且该相等的投票权数在应 当选的董事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 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获得投票权数相等 的董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 次股东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为止。如果由于本条规定,导致当 选董事人数少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公司应按《公司章程》及 本细则在以后股东会就缺额董事进行重新选举。 第十一条 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 数,并公布每个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 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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