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冠电力(600236):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修订)

时间:2025年06月23日 19:35:37 中财网
原标题:桂冠电力: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修订)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非独立董事及管理
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
范运作,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
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
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独
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
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
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
职。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
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
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
条件。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三)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会计等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录;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
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
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
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
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
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 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
的情形。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
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
立董事的权利),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选举应实
行累积投票制。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对是
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
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
承诺。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
性要求等作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无下列不良
记录:
(一)最近 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次
以上通报批评;
(四)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
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的;
(五)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
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八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
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
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九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
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
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
见。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
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
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
举。

第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在同一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
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
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
露。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
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独立董事未按期提出辞
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
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
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补选。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
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
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
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会改选
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低于有关规定限定的最低人数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
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四章 独立董事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
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
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条所列事项,应当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经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项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由。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
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
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
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
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
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
少于十五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
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
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
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现场检查发现异
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
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
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
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
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
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
情况;
(三)对本办法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立董事特别
职权的情况;
(四)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
及结果等情况;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
会通知时披露。

第十九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
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
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
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
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
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
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
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
至少保存 10 年。

(二)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独立
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
秘书应及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
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
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
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
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
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
益。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
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
人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
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
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
组成部分。

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
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
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及解释。 本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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