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马电力(603530):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530 证券简称:神马电力 公告编号:2025-042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共有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被开除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578,752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一)2025年4月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同意对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同意回购注销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578,752 的 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二)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三)2025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截至公示期届满之日,公司未收到债权人关于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也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本次回购事项提出的异议。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1、鉴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内,原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离职、1名激励对象被开除,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内,原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获授但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21.2134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2、鉴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内,原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被开除,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获授但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7.5029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3、鉴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内,原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29.1589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涉及4名激励对象,其已获授但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78,752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4,219,801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6158258),并向中登上海分公司递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预计上述限制性股票将于2025年6月26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 (一)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注销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注销事项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除尚需就本次注销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已履行本次注销于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 特此公告。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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