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601865):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四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四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四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莱特”)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福莱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福莱特如下保证:福莱特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福莱特本次解除限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 2020年 4月 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0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0年 4月 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2020年 4月 29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0年 6月 29日,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0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024年 6月 2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5年第三次薪酬委员会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0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情况 (一)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0%。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年 5月 25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四个限售期已于 2025年 5月 25日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解除限售条件方可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0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 140,000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人数为 3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四个限售期已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人数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关于 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上市公告》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0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四个限售期已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人数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四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法律 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6月23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