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普林(002134):天津普林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普林”或“公司”)2023年重大资产购买及增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对天津普林关于涉及 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关联交易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对关联交易协议条款的完备性、协议的执行情况、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及执行情况,以及公司对相关情况的信息披露真实性进行专项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为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同时考虑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延续性,原《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到期后,天津普林与TCL财务公司于 2024年 5月 7日续签了为期三年的《金融服务协议》,由财务公司向天津普林及其子公司提供存款、结算、信贷及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具体条款如下: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内容 1、合作原则 财务公司向公司所提供金融服务相关条件不得劣于同期公司国内主要合作商业银行可为公司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条件。 双方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公司有权自主选择其他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公司将在自愿及非强制的基础上利用财务公司的金融服务,而无责任就任何特定服务聘请财务公司。 公司可就具体的金融服务与财务公司签订具体的书面协议厘定服务条款细节。 双方应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风险可控、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协议。 2、服务内容 (1)存款服务 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前述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但募集专项资金不得存在财务公司。 存款的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公布的同种类存款的利率,原则上不低于同期国内主要合作商业银行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的利率,亦不低于财务公司控股股东控股的其他成员企业同期在财务公司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标准,并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 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原则上不高于人民币 2亿元。 财务公司保障公司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符合相应合同约定条件下,在公司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财务公司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存款的,公司有权终止具体合作协议,并可按照法律规定对财务公司应付公司的存款与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贷款及应计利息进行抵销。 (2)结算服务 财务公司根据公司指令为公司提供资金结算服务,以及与结算相关的辅助业务或工具,例如财企直连服务。 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结算服务的收费标准不高于公司在国内其他主要金融机构取得的同等业务的费用水平。 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上述财企直连服务而产出的相关费用,财务公司免予收取。 就公司的交易指令信息,财务公司应完整及时向银行转发,并提供必要保密措施,防止未经授权人员接触相关信息。未经公司同意,财务公司不得分析和对外提供信息。 (3)信贷服务 财务公司结合自身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根据公司需求提供贷款及融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等。 公司可以向财务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可以使财务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据、保理等信贷业务,财务公司向公司授出的每日最高未偿还信贷余额不超过 3亿元人民币。财务公司在自身资金能力范围及符合内部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尽量优先满足公司的需求。 公司向财务公司支付贷款利率或其他融资性业务的利率(费率),原则上不高于公司在国内其他主要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水平,并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 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向财务公司归还贷款或偿还其他融资性业务的,财务公司有权终止具体协议,并可按照法律规定对公司应还财务公司的贷款或其他融资性业务与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进行抵销。 (4)其他金融服务 财务公司在获得监管机构有关批复的前提下,将按公司的指示及要求,提供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财务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其中,公司在财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类衍生品交易业务任一时点余额不超过 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上述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 财务公司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未规定收费标准的,则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并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 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双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的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或协议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协议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上述协议的有效期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二)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已对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限额、交易定价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完备。 二、协议的执行情况 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含存款利息)为 7.20万元,贷款余额(含贷款利息)为 0元,票据贴现余额 0元。2024年度,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合计存入 2.76亿元,合计取出 2.96亿元。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相关业务均按照双方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未发生交易额度超过协议约定情形,协议履行情况良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资金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公司制定了《关于与 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风险处置预案涵盖了风险处置机构及职责、风险报告与披露、风险处置程序及后续事项处置等,内容全面、明确、可行。 公司于 2025年 4月 26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 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关联董事净春梅女士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已审议通过本议案。独立董事经审议认为: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未发现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该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公司出具的《关于与 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财务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相关信息披露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天津普林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等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已发布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天津普林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已对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限额、交易定价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完备;2024年度,天津普林与财务公司严格履行协议相关约定,未发生交易额度超过协议约定情形,协议履行情况良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制定了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执行情况良好;公司关于与财务公司相关的金融服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李志文 曾文辉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6月23日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普林”或“公司”)2023年重大资产购买及增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等有关规定,对天津普林 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阅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采取查阅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复核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抽查内部审批流、访谈公司管理层、走访公司等方式,审阅了公司出具的 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合理评价基础上,对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之日,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天津普林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天津普林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天津普林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三会运作规范,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公司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内部控制,天津普林2024年度内部控制的评价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李志文 曾文辉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6月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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