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争民爆(002827):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时间:2025年06月23日 19:21:32 中财网
原标题:高争民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175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71号文》)《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178号文》)《西藏自治区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探索建立中长期激励机制的指导意见》(藏国资发(2020)177号)(以下简称《177号文》)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和《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公告,并于2025年4月30日至2025年5月15日在公司公示栏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可通过电话、邮件及当面反馈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任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材料基本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1、 除原确定的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外,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其他激励对象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中确定的人员一致。

2、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不包括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政府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负责人,以及独立董事、监事和由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171号文》第四条、《175号文》第三十五条、《178号文》第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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