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期货(600927):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5年 6月 30日杭州 会议须知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 率,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现就会议须知通知如下: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股东”)请提前十五分钟 进入会场,办理登记手续,领取会议资料,由工作人员安排入座。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或列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 公司董事会认可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三、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尊 重和维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会议开始后请将手机铃声置于震 动或静音状态,保障大会的正常秩序。 四、股东需要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于会议召开一个工作日 前向董事会办公室登记或于会议开始前在签到处登记,并填写 《股东发言登记表》。股东发言应围绕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简明扼要,发言时应当先介绍姓名或股东单位,每位发言时间不 超过3分钟。由于本次股东大会时间有限,公司不能保证填写《股 东发言登记表》的股东均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发言顺序按 照登记时间先后安排。在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发言。 若股东违反上述规定,大会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五、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共审议2项议案,议案1为特别决议 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六、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股东对表决票中表决事项,发表以下意见之一来进行 表决:“同意”、“反对”或“弃权”。现场投票:每项议案逐项表决,请股东在表决票上逐项填写表决意见,未填、错填、字迹无 法辨认的,视为“弃权”;网络投票: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规定的 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 权只能通过现场或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方式行使,如出现重复 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七、公司董事会聘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见证本次 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八、公司董事会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的正常秩 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有关职责。全体参会人员应自觉 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履行法定义务。 会议目录 议案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 议案二: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 10 议案一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 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 关规定,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价值的认可,为 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议及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4月22日,公司收到董事长黄志明先生提交的《关于 提议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的函》。基于对公司 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价值的认可,董事长黄志明先生提 议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回购的股份将 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2025年6月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公司全体董事进行了表决,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 决结果通过了本项议案。上述提议时间、程序和董事会审议时间、 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6个月; 2.公司最近1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 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5.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全 体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及财 务状况,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 股份。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 回购。 (四)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之日起 不超过12个月内。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 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 及时披露。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 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股 东大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 总额 1.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2.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0.5亿元(含),不超 过人民币1亿元(含)。 3.回购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本次回购股份的价 格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150%。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0.5亿元(含),回购价 格上限18.63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2,683,844股,回购 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18%;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1亿元(含),回购价格上限18.63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 5,367,686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37%。 本次股份回购最终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将以回购 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若在回购期限 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缩 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六)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决议 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结合公司 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 分红、派送股票红利、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 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 整。 (七)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0.5亿元(含)和上限人民币1 亿元(含),回购价格上限18.63元/股进行测算,本次回购股份全 部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如下:
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 析 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620.61亿元,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28.12亿元,其中,剔除客户权益后的 流动资产为190.76亿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1亿 元测算,回购资金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0.16%、0.78%、0.52%,占比较低。公司财 务状况和盈利能力整体良好,现金流充沛,本次股份回购不会对公 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 为公司自有资金,对公司现金流、债务履行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 响。本次回购股份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不会损害公司的债 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 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 地位。 (十)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 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 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董事会作出 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公司董 监高、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 益冲突、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 行为。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回购期间 暂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如后续有增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按相关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 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 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经问询,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未 来 3个月、未来 6 个月暂无明确的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上述主 体如未来有减持计划,相关方及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提议人、提议时间、提议理由、 提议人在提议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 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 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2025年4月22日,公司董事长黄志明先生为维护全体股东利 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提议公司回购股份用于注销,减少注册资本。 提议人在提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与本次回 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 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提议人在回购期间无增减持计划,如后续有 相关增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十三)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将 在回购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注销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四)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 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 本,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通知所有债权 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十五)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有序、高效开展回购股份过程中的具体事宜,在相关规定许 可范围内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框架和原则下,董 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允许董事会转授权经营管理层具 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 格和数量等;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 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4.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 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公司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对本次回购 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办理其他上述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 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上述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 成之日止。 三、回购预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1.存在公司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的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存在债权人要求 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3.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 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4.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 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 致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 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 风险; 5.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定,可能导致本次回购 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 险。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 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二 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经股东单位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决定,提名马志伟先 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审查了马志伟先生的董事任 职资格条件,同意此次董事人员增补事项。马志伟先生任期将自 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成员任期届满之日止。 本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马志伟个人简历 附件 马志伟个人简历 马志伟,男,汉族,198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本科学历。曾任浙江省永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 部员工,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余杭营业部经理,财富管理服务 中心经理,杭州分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兼杭州分 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现任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兼任浙江永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马志伟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其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 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 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禁止任职的条 件,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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