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自控(002877):智能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

时间:2025年06月23日 18:45:34 中财网
原标题:智能自控:关于智能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智能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2025年 7月 2日
2、“智能转债”到期兑付金额:112元/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 3、“智能转债”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2025年 7月 3日
4、“智能转债”摘牌日:2025年 7月 3日
5、“智能转债”最后交易日:2025年 6月 27日
6、“智能转债”停止交易日:2025年 6月 30日
7、“智能转债”最后转股日:2025年 7月 2日
8、根据安排,截至 2025年 7月 2日收市后仍未转股的“智能转债”将被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智能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特此提醒“智能转债”持有人注意在转股期内转股。

9、在“智能转债”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 2025年 6月 30日至 2025年7月 2日,“智能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智能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目前转股价格为 8.26元/股。

一、“智能转债”上市基本情况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683号”文核准,公司于 2019年 7月2日公开发行了 23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元,发行总额 2.30亿元。

经深交所“深证上[2019]408号”文同意,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19年 7月 23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智能转债”,债券代码“128070”。

(二)可转债转股期限
根据有关规定和《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19年 7月 8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 2020年 1月 8日至 2025年 7月 2日。

二、“智能转债”到期赎回及兑付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 112%(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兑付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三、“智能转债”停止交易相关事项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可转债转股期结束的 20个交易日前应当至少发布 3次提示性公告,提醒投资者可转债将在转股期结束前的 3个交易日停止交易或者转让的事项”。

智能转债”到期日为 2025年 7月 2日,根据上述规定,“智能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为 2025年 6月 27日,最后一个交易日可转债简称为“Z能转债”,“智能转债”将于 2025年 6月 30日起停止交易。

在“智能转债”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 2025年 6月 30日至 2025年 7月2日,“智能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智能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目前转股价格为 8.26元/股。
四、“智能转债”到期日及兑付登记日
智能转债”到期日及兑付登记日为 2025 年 7 月 2日,到期兑付对象为截至 2025 年 7 月 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智能转债”持有人。

五、“智能转债”到期兑付金额及资金发放日
智能转债”到期兑付金额为 112元/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为 2025年 7月 3日。

六、“智能转债”兑付方法
智能转债”到期兑付资金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托管券商划入“智能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七、“智能转债”摘牌日
智能转债”摘牌日为 2025年 7月 3日。自 2025年 7月 3日起,“智能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八、“智能转债”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智能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征税税率为个人收益的 20%。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按债券面值的 112%(含最后一期利息 3%)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智能转债”,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元的“智能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 112元(税前),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11.40元(税后)。上述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缴付,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上述所得税最终代扣代缴金额,以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意见为准,有关情况请咨询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将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纳税人可以按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或退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持有“智能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元的“智能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12元(含税)。

3、对持有“智能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 34号)规定,自 2021年 11月 7日起至 2025年 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元的“智能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12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4、对持有“智能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纳税义务。

九、其他事项
投资者如需了解智能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 2019年 6月 2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投资者对上述内容如有疑问,请拨打公司证券事务部投资者咨询电话 0510-88551877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6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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