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迪特(301580):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时间:2025年06月23日 18:45:30 中财网
原标题:爱迪特: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1580 证券简称:爱迪特 公告编号:2025-021

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迪特”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

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共计 17名,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45,375,858股,占公司总股本 42.58%。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12个月。

本次拟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年 6月 26日(星期四)。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615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 19,029,382股,于 2024年 6月 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57,088,145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76,117,527股,其中无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股票数量为 18,047,627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股票数量为 58,069,9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6.29%。

2024年 12月 26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981,7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9%,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12月 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25年 6月 10日,公司实施了 2024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76,117,52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 6.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49,476,392.5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 4股,共计转增 30,447,01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数为106,564,537股,不送红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6月 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06,564,537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 79,923,403股,占公司总股本 75%;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26,641,134股,占公司总股本 25%。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 17名,分别为康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AL”)、Schroders Capital Private Equity Asia Hong Kong I Limited(以下简称“SCPE”)、苏州君联欣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君联欣康”)、ASP Hero SPV Limited(以下简称“ASP”)、中金启辰(苏州)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金启辰”)、嘉兴辰幂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辰幂德”)、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投资”)、厦门建发新兴产业股权投资柒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建发柒号”)、金石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石基金”)、江苏紫金弘云健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紫金弘云”)、苏州辰知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辰知德”)、同源(天津)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同源”)、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网络”)、HCHP Holdco A, Ltd.(以下简称“HCHP”)、方正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投资”)、后浪(天津)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后浪”)、海南华益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南华益”)。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 建发柒号、苏州辰知德、嘉兴辰幂德、天津同源、天津后浪、方正投资、紫金弘云、海南华益、阿里网络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或本企业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孰晚的时间(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该等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

(2)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中金启辰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或本企业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孰晚的时间(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该等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

(2)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中证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或本企业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孰晚的时间(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该等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

(2)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金石基金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或本企业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孰晚的时间(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该等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

(2)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 HCHP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或本企业取得公司股份之日(即2021年 8月 26日)起三十六个月孰晚的时间(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该等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

(2)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君联欣康、HAL、SCPE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该等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

(2)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 ASP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该等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2)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 间接持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生堂、解万东、郜雨、孔祥乾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上述股份锁定、减持价格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本人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其修订或补充。”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 SCPE、苏州辰知德、嘉兴辰幂德承诺:
“(1)本企业已作出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①上述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②如发生本企业及其出资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及其出资人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4)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6)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投资者道歉,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减持,且本企业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2. 君联欣康、HAL承诺:
“(1)本企业已作出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①上述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②如发生本企业及其出资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及其出资人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4)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6)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投资者道歉,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减持,且本企业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3. ASP承诺:
“(1)本企业已作出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①上述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②如发生本企业及其出资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及其出资人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4)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助公司及时、准确地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6)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投资者道歉,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减持,且本企业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4. 间接持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生堂、解万东、郜雨、孔祥乾承诺: “(1)本人作为公司已作出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①上述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②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4)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6)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投资者道歉,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减持,且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关于未能履行公开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 君联欣康、HAL承诺:
“1、本企业保证严格履行本企业作出的承诺事项,如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企业承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企业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 5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 SCPE承诺:
“1、本企业保证严格履行本企业作出的承诺事项,如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企业承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企业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 5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 ASP承诺:
“1、本企业保证严格履行本企业在《股份锁定承诺函》、《不存在代持及所持股份无权利限制的承诺函》、《不存在对赌约定承诺函》、《与公司主要供应商、客户无关联关系的承诺函》、《主要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函》、《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事项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以及《关于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承诺函》项下作出的承诺事项,如本企业前述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企业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企业承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企业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 5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前述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 苏州辰知德、嘉兴辰幂德承诺:
“1、本企业保证严格履行本企业作出的承诺事项,如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企业承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企业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 5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5.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人作出的承诺事项,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采取调减或停发本人薪酬或津贴(如适用)等措施,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人承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适用),本人不得主动要求离职(职务变更除外)。

(4)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 5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各项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年 6月 26日(星期四)。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 17户。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总数为 45,375,858股,占公司总股本 42.58%。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股
限售股数量占总股本比例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2,417,5262.27%2,417,526
967,0110.91%967,011
725,2570.68%725,257
3,774,5793.54%3,774,579
   
1,292,8231.21%1,292,823
1,837,3191.72%1,837,319
5,564,4855.22%5,564,485
1,896,8491.78%1,896,849
1,450,5161.36%1,450,516
518,0410.49%518,041
2,818,7792.65%2,818,779
567,0000.53%567,000
1,137,5001.07%1,137,500
932,4740.88%932,474
7,998,9487.51%7,998,948
4,521,1454.24%4,521,145
6,955,6066.53%6,955,606
45,375,85842.58%45,375,858
注: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的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1)天津同源和天津后浪的有限合伙人书兼副总经理郜雨、财务总监孔祥乾、副总经理冯爱华;(2)天津同源的有限合伙人解万东为公司前任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3)其他首发前限售股股东不涉及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及其承诺,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截至公告日,公司股东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未处于质押冻结状态。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增减变 动(股)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79,923,40375.00-45,375,85834,547,545
79,923,40375.00-45,375,85834,547,545
00.0000
26,641,13425.0045,375,85872,016,992
106,564,537100.000106,564,537
注: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 2025年 6月 16日作为股权登记日下发的股本结构表填写。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6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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